小心被中介“套路”!二手房买卖提防这些坑

搜狐焦点汕尾站

2020-01-21 11: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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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广州市二手房月成交量持续走高、居间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持续增长。记者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近三年来,广州两级法院共审结居间合同纠纷案件4038件,其中2017年审结1286件、2018年审结1477件、2019年已审结1275件,其中涉及中介公司的二手房买卖案件约占85%。

通过对生效裁判文书的梳理分析,发现中介公司作为原告比重较大。此类案件中,中介公司多是作为原告起诉买受人或出卖人要求支付中介费,诉因主要表现为二手房买卖合同订立或交易完成后,委托人拒付中介费。此类案件占案件总数的81%以上。

其次,争议焦点较为集中明确。此类案件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中介公司在提供居间服务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尽到应尽责任促成合同订立和顺利履行、是否应当按照约定全额支付中介费用等。在房屋买卖合同最终未顺利订立、履行的情况下,也会出现房屋买卖当事人就己方损失要求中介公司赔偿等情况。

最后,一审案件调撤率高。从审判实践来看,中介费一般约定在房款的1%-3%之间,案件诉讼标的额一般在12万元以下,一审案件调撤率达54.83%,二审案件调撤率为16.67%,当事人在二审中的调解意愿不强,一审调撤率更高。

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依法合规、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中介机构,切实起到了搭建买卖双方有效沟通平台、降低房产交易风险、推动广州市二手房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良好作用,但也有部分中介机构在居间服务中有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导致了纠纷的产生,主要表现在以下四大方面。

中介公司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

审判实践发现,中介公司未与委托人签订独立的居间服务合同的情况较多,而是采取将居间条款加入到房屋买卖合同当中,形成三方协议,或要求委托人签订“咨询及中介服务费确认书”的方式,导致中介公司的居间合同义务的范围、完成标准、服务费用金额、支付时间都不能明确,出现规避责任的问题。

中介公司违反审查义务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规定,中介公司有向委托人说明合同义务、房屋情况、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及提供的资料、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及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在审判实践中,因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的主要表现为:一是疏于或怠于对房屋情况进行查册,二是未及时有效审查买受人的购房资格、出卖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权限,三是未对赎契风险等进行有效提示等。

中介公司隐瞒重大事项

审判实践中,发现中介公司存在大量违反重要信息告知义务的问题,主要表现为:隐瞒中介公司与买卖双方有利害关系、交易房屋所涉的户口学位、房屋真实楼龄、房屋是否有非正常死亡等关系到房屋价款或合同订立的重大事项,从而引发法律纠纷。

中介公司擅自收取委托人资金

在审判实践中,部分中介公司以“定金”“诚意金”“看房费”等名目,以受出卖人委托的名义,收取买受人的房款,违反了资金管理等协助义务,违规占用买受人的交易资金。

为促进二手房交易市场的稳定和发展,规范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行为,广州法院对居间服务所涉法律权利义务提出相关指引:一是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中介公司应当依法促成买卖合同的订立,提供的服务项目还应包括协助买卖双方办理网签、递件、完税过户、交楼等后续手续;二是中介公司虽促成买卖合同订立,但买卖合同未继续履行,中介公司因此减少了服务项目的,中介公司不能主张全部居间服务费,但可依据服务项目和进度获取相应报酬;三是中介公司在提供居间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影响合同订立重要信息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行为,中介公司不能要求居间报酬,其行为导致当事人产生损失的应予赔偿等。

来源: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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