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设住房租赁试点城市 允许商业用房、城中村改建等

观点地产新媒体2750

2018-04-26 17: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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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地产网讯:4月26日,湖北省住建厅等10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因城施策规范有序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要求到2020年,全省基本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同时对住房租赁提出了一系列支持政策。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查阅,《通知》提出,宜昌市、襄阳市、十堰市等人口净流入城市作为省级住房租赁试点城市,要扶持一批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落地一批租赁住房项目、建成运行一个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建立一项租赁监管服务制度。

到2020年,全省基本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

鼓励和支持国有、民营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化、规模化发展。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引领示范作用,每个试点城市按照公平竞争原则确定不少于1家国有企业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试点。充分发挥机构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品牌带动作用,鼓励信用良好的住房租赁企业在全省范围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经营。

按照盘活存量的原则,鼓励住房租赁企业代理经营出租社会闲散存量住房,探索采取购买服务等模式,将公租房、人才公寓等政府或国有企业的房源,委托给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管理。各地空置公租房按照省政府已审核批准的方案,可按市场价格向社会出租。

支持政策方面,《通知》从土地、财税、金融和住房公积金政策等方面提出要求。

其中土地和规划政策方面,试点城市可在住房租赁需求量大的区域,将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租赁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出让方案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出租年限内不得分割产权出售、抵押。允许按规定分期缴纳新建租赁住房项目土地出让金。

允许试点城市将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其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调整后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经改建的租赁住房不得分割产权出售。

试点城市可探索利用“城中村”改造产业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对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未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未超过15%的工业项目,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利用空闲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设租赁住房,但不得分割产权出售。

财政税收政策方面,各地要将住房租赁企业纳入全省服务业“三千亿元产业培育工程”支持范围,对经营出租屋规模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将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法人纳入现代服务业领军人才培养对象。

金融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方面,商业性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住房租金收益权质押贷款业务;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安排一定贷款额度,对从事租赁住房建设和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长期贷款支持。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住房租赁企业发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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