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兜底保障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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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1 1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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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日前,《宿迁市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兜底保障试行办法》已经市委常委会通过,正式印发。一起来看详细内容!

宿迁市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兜底保障试行办法

  排名前列条 为深入落实省、市加快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兜底保障工作,提高农村“四类重点对象”等困难群体住房安全保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兜底保障对象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及其他经认定符合兜底安置条件的特殊困难群体;

  2.因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搬迁的房屋为该户少有住房;

  3.确因家庭条件困难或无稳定收入来源无法支付安置房款。  第三条 兜底保障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履行申报程序( 工作流程见附件1) :  1.农户申请。申请人本人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由村组干部、帮扶责任人或村居委员会代为申请;  2.评议公示。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各村民小组进行初步评议,汇总后报乡镇初审,根据初审情况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将经初审同意后的名单进行集中评议并进行公示;  3.乡镇审核。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对经村(居)公示后的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报县(区)农房办等部门审查;  4.县(区)审查。县(区)农房办会同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针对申请对象的不同身份和情况利用相关系统进行甄别核实,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反馈至乡镇(街道) ;  5.组织实施。乡镇(街道)根据县(区)相关部门审查意见进行审批,并将审批通过名单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在公示期满后及时组织实施,实施情况报县(区)农房办备案。  第四条 经过上述程序确定的兜底保障对象,享受安置房价格下浮优惠,具体下浮比例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对兜底保障对象中纳入“四类重点对象”的特困群体实施“交钥匙”暖心房兜底安置。原则上按照1—3人户60㎡以下、3人户以上60—90㎡的标准进行安置,交付时应提供简易装修(门窗、水泥地面、内墙粉白、简单卫浴、灯具等),满足基本生活需要;  采用暖心房兜底保障的,乡镇或村级集体应当与农户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暖心房不得交易或转交他人居住,该户被认定退出“四类重点对象”管理后,可选择补齐差额部分后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价格参照第四条规定结算);或领取原补偿款搬离,房屋产权归乡镇或村级集体所有。  第六条 兜底保障对象选择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建设项目中普通安置房(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户均面积)进行安置的,安置房价格参照第四条之规定进行结算。农户可自主选择部分缴纳(共有产权)、全款缴纳(贷款贴息)两种方式:  1.共有产权。兜底保障对象选择部分缴纳安置房购房款的,搬迁补偿不足部分在5年之内予以补齐的按照原安置价格结算,5年之后补齐的按照原安置价格上浮一定比例予以补齐,补齐后为其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上浮比例由各县 (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未补齐房价差额之前房屋产权归该户和乡镇或村级集体共有,不得交易或转交他人居住;乡镇或村级集体共有产权部分可收取一定租金。  2.贷款贴息。兜底保障对象选择缴纳全部安置房购房款,搬迁补偿不足部分办理贷款的,由财政对贷款利息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贴息,凭安置房购买合同、银行证明等材料每年结算一次,贷款贴息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七条 各县(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和群众意愿,灵活采取在保留村庄合理拆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等形式进行兜底安置,满足其住房改善需求。  第八条 县(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作为兜底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严格按照《宿迁市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工作纪律规定》相关要求开展兜底保障工作,认真组织评议、公示和审核审批等,对弄虚作假、吃拿卡要、徇私舞弊等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第九条 各县(区)农房办会同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加强对乡镇、村居兜底保障工作的业务指导;市农房办对兜底保障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督查考核,考核结果与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奖补资金分配挂钩。  第十条 各县(区)要将兜底保障工作作为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工作重要内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将本办法明确的兜底保障范围、条件、程序等各项要求细化,具体兜底保障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明确的标准。  未列入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年度实施计划的“农村四类重点对象”确需改善住房条件,并符合排名前列条规定的也应列入兜底保障范围。  第十一条 兜底保障所需资金由各县(区)财政承担,要切实加强资金筹措和支持力度,确保一户不漏、应兜尽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到2020年12月31日截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农房办、市政府扶贫办、市民政局、市残联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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