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调整新购住房学位政策 九年一学位

苏州楼市发布

2019-05-17 08: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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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管委会关于贯彻《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苏府〔2019〕38号)精神,结合园区实际,经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决定,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购住房“五年一学位”政策调整。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在园区新购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用于申请入学的,对服务对象提供的合法固定住所予以登记,登记的合法固定住所九年内认定一名地段生(初中、小学不分段,同一家庭多名子女不受限制)。

二、关于人才优先购买商品住房政策。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对园区范围内新取得预(销)售许可的商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不少于预(销)售许可建筑面积60%的住房优先出售给在园区就业、创业并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12个月及以上,且个人及家庭(含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的本科及以上人才,或园区人才办认定的其他高层次紧缺人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人才优先购买后,方可公开销售60%范围内的剩余住房。具体销售操作办法由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会同园区人才办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园区教育局和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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