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房子却迟迟拿不到房产证,没有房产证就不能真正的享有所购房屋的所有权,也不能自由交易。
如何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呢?
我们在买房的时候,通常都会签一份购房合同。但是这份购房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期限”的时间,这样开发商就有了更多时间来处理房产证的事。
因此,我们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要特别强调“规定期限”并明确时间写入购房合同中。
来看看,国家的政策是怎么规定的吧: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作出了对“规定期限”的有效说明。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虽然有法律保护,但都是以合同约定为前提的,也就是说:我们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要详细的阅读相关条款,对于有疑虑的地方,必须与售楼代表询问清楚,如有必要较好能加到补充协议里。
那么,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该注意什么呢?
一、明确报备时间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看到了吗?国家的规定期限是60个工作日。因此,我们也应该在购房合同中加入“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至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二、明确规定期限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根据国家的这项规定,我们应该在购房合同中明确“规定期限”为120个工作日。
三、不签不合理的委托书
我们购买房产时,售楼小姐都会说:“为了让您更快的拿到房产证,您需要跟我们另签一份委托协议。让我们来帮您代办房产证并同意入住前将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交给开发商。”
对于这种要求,其实是不合理的,我们有权拒绝签署。
因为按照国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因此,无论购房者是否委托房地产商代办房产证,房地产商都有义务同购房者一起办理产权过户并协助购房者办理房产证。
以上就是本篇文章需要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如果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严格按照这几点要求来做,必然会加快领取房产证的时间。
其实,国家对于房地产市场的相关政策不是没有,而是早就出台了。只是因为咱们没时间去了解没时间去看,所以才会在购房时让别人牵着鼻子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