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来源:沈阳晚报
继8月7日沈阳市政府通过市房产局发布《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讨论稿)》后,昨天,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下发《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2017〕59号)。与讨论稿相比,正式文件又对部分条款做了解释和补充。
新政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缴存职工,无贷款记录的(含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商业贷款),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存在贷款记录(含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商业贷款)且贷款已结清的,执行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3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受理。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商品住房的,贷款较低首付比例由30%调整为40%。购买二套二手住房的,房屋竣工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下,贷款较低首付比例由40%调整为5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10年以上25年以下,贷款较低首付比例由50%调整为60%。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