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辽宁省公证处发布《关于调整出售房产委托公证受理标准的通知》,以进一步贯彻落实司法部“五不准”精神,提高办证质量。
根据通知,房屋所有权人委托非直系亲属出售房产,需指定房屋买受人,委托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房屋所有权人委托直系亲属出售房产,委托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是否指定买受人,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决定。
据悉,调整后的受理标准自2018年3月13日起施行。而除调整内容外,辽宁省公证处此前制定的出售房产委托公证受理标准将继续施行。
日前,辽宁省公证处发布《关于调整出售房产委托公证受理标准的通知》,以进一步贯彻落实司法部“五不准”精神,提高办证质量。
根据通知,房屋所有权人委托非直系亲属出售房产,需指定房屋买受人,委托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房屋所有权人委托直系亲属出售房产,委托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是否指定买受人,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决定。
据悉,调整后的受理标准自2018年3月13日起施行。而除调整内容外,辽宁省公证处此前制定的出售房产委托公证受理标准将继续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