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买到这样的二手房怎么处理?

焦点网友99001092438

2016-07-30 09: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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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里曾有人过世,这样的二手房你会在意吗?最近,A先生就遇上了这样的事,下定金后选择退房。

房产中介们表示,此类房子确实不好出售,除非价格低于市场价。现实中,也存在卖方故意隐瞒房中有人过世的情况。

买到房子后,发现房内曾有人过世,可以退房吗?买房时,怎么规避卖方刻意隐瞒呢?

过户时,卖家说丈夫两年前去世了

今年上半年,A先生通过中介,相中了B女士的一套商品房。双方谈好价格,A先生支付给B女士10万元定金。

房子过户时,遇到了一点麻烦。原来,B女士的丈夫于两年前去世,但房产证上却写着房子是B女士和丈夫共有的,因此一时过不了户。

A先生得知B女士的丈夫在房子里过世,心里有了疙瘩。他向B女士提出,不再购买这套房子,B女士理解,将10万元定金还给了A先生。

但是,A先生又提出,要B女士双倍返还定金,B女士自然不同意。之后,A先生将B女士诉至市人民法院。

A先生的诉讼理由是,B女士隐瞒了丈夫已经死亡和自身对房子限制处分权利的事实,导致双方合同不能实现,是违约行为。

开庭后,A先生撤诉了。A先生的辩护律师称,B女士将房子转到了自己名下,不存在过不了户的问题,因此他们撤诉了。

不过,A先生考虑另行起诉,这次的诉讼理由是B女士存在欺诈行为。

在房中正常生老病死,不违背公序良俗

虽然这起案子法院没有作出判决,但法院判处过类似的案件。

2013年,林先生经中介介绍,购买了蔡先生的房子,并付了定金和部分预付款。双方约定,一年后将房子过户。同年年底,蔡先生的母亲在房子里病逝。

林先生起诉退房。林先生称,购房时双方曾约定,蔡先生的母亲生病或亡故都不能住在这套房子里,蔡母病危入住该房子时,他曾同中介人员一起劝阻,但蔡先生置之不理。林先生认为,蔡先生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

蔡先生称,他从未答应对方,母亲不能居住或病故在这套房子里。对于母亲生病一事,林先生是知情的。而且这套房子作为母亲的少有住房,病危后住回家里,并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院审理后认为,蔡母亡故时,买卖合同尚在履行过程中,房子也未实际过户,蔡母在房子内亡故,是正常的生老病死所致,不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最后,法院驳回了林先生的诉讼请求。

卖家故意隐瞒怎么办?

房子中有人过世,会影响房子出售吗?记者询问了市区多家房屋中介公司,都得到了肯定回复:“这类房子肯定没人要,除非价格比市场价便宜很多。”

“房子主人在家中生病、医院里过世的好一点,如果在家里过世,价格就得降非常多。”一中介称,现实中,也存在卖家故意隐瞒房中有人过世的事实,导致中介和买家都很被动,“作为负责任的中介,应对出售房屋有所了解,如得知房中有人过世,应及时告知买家。”

房子中曾有人过世,卖家是否具有披露义务?浙江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宏认为,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死者的死亡原因、死亡时间。一般情况下,最近死亡或者他杀、自杀等非正常死亡的,卖家应披露给买家。此外,还要考虑买家购买房子的用途、买家是否主动询问等因素。

王建宏称,买卖合同中,双方应遵循诚信原则,不应该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善良风俗是法律范畴的词汇,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得到群众普遍认同,能够体现公平正义价值理念,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在生活实践中能反复使用的一些习惯、惯例和通行的做法。

王建宏建议,买家如果不想买到此类房子,可事先询问卖家,并在合同里有所约定,详细写清楚房屋信息。“约定较好放在解除权里面。”这样一来,买家发现卖家隐瞒房屋信息,可为申请退房提供有利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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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里发生过凶杀案,法院判处退房

几年前,杭州就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2011年3月,买方花了600多万元买了套房子。房子过户后,买方打算装修房子时,得知这套房子曾发生过凶杀案,祖孙三人在屋内被残忍杀害。

买方起诉要求退房。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买卖属于生活中重大事项的交易,与房屋有关的相关信息应当予以披露。本案中,涉案房屋内曾发生过三人被杀的事实,尽管房屋本身的使用价值未因此受到影响,但按照一般的民间习俗,发生过凶杀案的房屋会因此贬值。最后,法院认为卖方隐瞒凶杀事实构成了欺诈,使买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履行完毕,买方有权撤销该合同。

一审后,社会各界对判决议论纷纷,争议焦点为“凶案”对于住宅的影响评价,是公序良俗还是封建迷信。

卖方提出了上诉。二审中,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卖方在知晓涉案房屋内曾发生过凶杀案的情况下,于2007年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了该房屋,却在未向买方披露凶杀案信息的情况下,以几乎市场同等价将房屋转让给买方,使买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之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的事实清楚。

二审法院认为,买方在房屋买卖交易完成得知上述信息之后,即向卖方提出异议,并以卖方故意隐瞒重要信息,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原审法院撤销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无不当。

律师说法〉〉

法律上并无“凶宅”概念

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圣勇: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未对“凶宅”作出规定,民间有关“凶宅”的习俗就可以适用。一般认为,发生过自杀、凶杀并因而造成重大伤亡的房子可算“凶宅”。病死、自然死亡或意外事件造成的死亡,都不算。

关于“凶宅”的买卖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因其直接影响买受人是否购买房屋,属重大事实部分,故出售人在出售房屋时应明确告知买受人。

虽然发生非正常死亡的事件客观上未就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产生影响,但该情况会影响购房者的心理感受,从而造成房屋交易价值降低,构成了房屋的重大瑕疵,是影响房屋买卖合同订立的重大事项。故意隐瞒房屋内曾发生过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双方合同的签订违反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卖房者如果为了将房屋卖出或卖高价而故意隐瞒“凶宅”这一重大事实,违反了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构成欺诈。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买方可主张所购买的房屋因“凶宅”造成经济价值减损,要求卖方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但购房者明知是“凶宅”而购买的除外。合同撤销权有时间限制,原则上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来源:温岭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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