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拟出新规加强新房网签管理 同一套房严禁重复备案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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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0 10: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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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网签备案及异动情况将进一步规范。9日,武汉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及异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加强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异动管理,就合同更名等情形作出更具体规定,并明确提出同一套房屋严禁重复进行备案更名。该意见稿将于10月9日至16日进行公示,征集社会各界意见。

  长江日报记者查阅发现,征求意见稿共提出15条具体举措,以强化新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异动管理。其中,开发商应在销售后5个工作日内将已售房屋和购房人清册提交房管部门,并由网签备案系统即时进行房屋预签约信息锁定。

  随后,在房管部门通过相应购房资格审核后,开发商可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在合同网签后5个工作日内,开发商应将双方签字盖章的有效合同上传至网签备案系统完成合同备案。

  同时,征求意见稿对合同网签、备案更名提出了相应条件,即购房人必须符合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父母、子女、夫妻之间可申请更名。

  值得注意的是,同一套房屋,当事人不得重复申请更名,已办理登记或已被(预)查封房屋的更名申请,房管部门也将不予受理。

  除此之外,开发商提交一项购房人资格核查信息后,因录入错误等导致意向购房人资格核查信息错误的,可申请进行更正。

  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拟定出台网签备案及异动的新规,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全过程监管,切实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对于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提供虚假资料或涉嫌违法行为,将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链接: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及异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房管局,市房产交易中心,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市房产信息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及异动管理工作,加强新建商品房销售全过程监管,切实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公开接受意向购房人实名登记,主动向意向购房人宣传我市购房政策。开盘销售前,应负责核对意向购房人提交的购房资格申请资料,并确保售房、签约、备案等环节购房主体一致。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签备案系统)将已售房屋和购房人清册提交房管部门,并由网签备案系统即时进行房屋预签约信息锁定。预签约信息锁定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协助意向购房人申请购房资格核查,经房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可与具备购房资格的意向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

  三、纳入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签备案系统录入合同信息并打印《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缴款通知书》;(二)购房人凭缴款通知书,通过销售现场专用POS机、商业银行网点柜台或其他方式将预购房款(首付)存入项目监管账户;(三)预购房款(首付)进入项目资金监管账户并对应购房人名下后由网签备案系统完成合同网上签约。

  不纳入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录入合同信息后即完成网上签约。

  四、合同网上签约后5个工作日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通过网签备案系统打印合同文本,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将合同主要内容影像件上传至网签备案系统完成合同备案。

  五、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办理网签、备案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当事人可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更名:(一)父母、子女、夫妻之间更名的;(二)购房人符合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

  同一套房屋,当事人不得重复申请更名;已办理登记或已被(预)查封的房屋,房管部门不予受理。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意向购房人资格核查信息后,因录入错误等导致意向购房人资格核查信息错误的,可申请进行更正。变更购房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同时上报购房人资格核查信息。

  七、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因录入失误等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信息错误的,可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信息更正。已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或抵押权登记的房屋,更正信息涉及抵押权内容的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已办理登记或房屋被(预)查封的房屋,房管部门不予受理。

  八、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并存在以下情形的,当事人可申请办理合同备案注销:(一)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撤销或无效的;(二)购房人在同一项目中换购的;(三)合同备案后6个月内购房人申请按揭贷款未获金融机构批准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四)购房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仅限父母、子女、配偶)患重大疾病急需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五)其他特殊情形确需办理合同备案注销的。除第(一)种情形可单方申请以外,其他情形需合同双方共同申请。

  除上述第(一)种情形外,已办理登记或被(预)查封的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的,房管部门不予受理;已办理商品房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或被(预)查封的现售商品房,房管部门不予受理。

  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的房屋,网签后5个工作日内当事人可申请合同网签注销,超过5个工作日的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商品房买卖合同实行合同信息码管理,合同信息码包含房屋基本信息、买卖双方主体信息、购房资格信息、合同成交价格信息、合同编号等房屋交易信息。

  十、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合同备案情况将在“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scxx.fgj.wuhan.gov.cn)上进行公示。

  十一、买卖双方应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本规定与购房人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卖双方提供虚假资料或有其他涉嫌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商品房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异动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合同网签备案异动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十三、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异动管理实行网上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签约备案系统申请并提交资料。各区房管部门、市房产交易中心通过系统完成网上审核和影像资料传递。

  十四、本通知实施前已申请合同网上签约、备案、撤销网签、合同备案注销、更名、信息数据修改的,仍按原流程办理。

  十五、实施合同网签备案管理的政策性住房,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六、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转自: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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