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转租和售卖公共租赁住房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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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乌兰察布生活

察哈尔右翼后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禁止转租和售卖公共租赁住房的通告公共租赁住房是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出售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与政府共有产权不归个人所有,中低收入群体用低于市场价购买或者承租,是国家保障中低收入群体住房,解决住房困难的重要惠民政策,所有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严格遵守相关政策、规定,不得私自处置保障性住房。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对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三)租赁期内,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交清购房款居住满五年后将办理权属登记,办理权属登记后满五年并补足所有优惠税费、交纳土地出让金后,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权可以上市交易,政府有优先回购权。未完全取的房屋所有权不得私自交易,售卖公共租赁住房属违法行为,无法进行房屋交易备案及产权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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