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民注意:门诊特殊病政策有调整

搜狐焦点西安站

2021-05-16 13:05:38

购房群

买房如何避坑,加入购房群,看看他们怎么说

立即进群

 5月14日,记者从咸阳市医疗保障局获悉,为完善全市门诊特殊病政策,优化门诊特殊病审核流程,解决参保群众门诊特殊疾病鉴定工作中的堵点难点问题,近日,该局印发《关于调整门诊特殊疾病有关政策的通知》,对门诊特殊病政策作出调整。

  具体调整如下:异地备案人员不受病种限制,政策范围内规定的门诊特殊病病种均可申请,认定通过的异地备案人员,可在异地机构购药,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提高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病月医疗费限额,统一执行城镇职工门诊特殊病月医疗费限额;参保人员在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之间转换关系的,门诊特殊病认定结果互认;门诊特殊病待遇有效期内因病情发生变化的,参保群众可更换病种重新申请认定,通过后次月按新认定的病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参保患者享受门诊大额慢性病待遇期间,可同时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参保患者跨月住院期间,入院当月未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的,出院当月可享受待遇。已享受者,出院次月方可享受待遇。月内办理入、出院手续患者,住院所在月不得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门诊特殊病鉴定通过后,原发性高血压2级以上(含2级)、糖尿病及糖尿病伴并发症、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精神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等病种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后需要再次享受者应重新申请;参保人员首次参加鉴定时按要求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骑缝公章),有效期满需重新申请鉴定的提供住院病历资料或门诊病历原件(需附相关化验结果及辅助检查报告单)。

  据悉,此次政策调整是回应社会关注及参保人员的需求。咸阳市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将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关注政策调整后流程变化落实的社会反映,加强对经办及鉴定过程中的监督指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来源:西安新闻网

全部

相关资讯

报名成功
稍后会有专业的置业顾问联系您
返回楼盘

频道导航

返回首页

看房小程序

APP下载

电话拨通后,请您手动拨打分机号

确定拨打电话

电话号码:

分机号:(可能需要拨分机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