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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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4 10: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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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公布《孝感市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孝感市司法局门户网”公告栏查询,通过信函、发送邮件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19年10月12日~2019年10月18日

通讯地址:孝感市乾坤大道123号市行政中心信访局大楼市司法局8楼813 法规科

邮编:432000

电话:2280896

电子邮件信箱:xgsfjlfk@163.com

孝感市司法局

2019年10月12日

孝感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排名前列条 为了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完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机制,推动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发〔2019〕11号)、《湖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鄂教幼高〔2019〕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配套幼儿园,是指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商品房住宅开发、旧城(棚户区)改造、撤村建居、易地扶贫搬迁和公租房、政策性租赁房、安置房等居民住宅区建设时配套建设的产权归政府所有的幼儿园。

第三条本市各级教育、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职能分工共同做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立项、规划、用地、设计、建设、验收、移交、办园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城镇总体规划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遵循国家规定的标准,编制城镇学前教育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镇学前教育专项规划应当与区域人口规模、入园需求相适应。

第五条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将学前教育专项规划明确的空间布局和相关设施通过指标量化、图则标定等方式对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的控制要素进行定性、定量、定位和定界控制和引导。

第六条  新建住宅区建筑面积(人口规模)达到规定标准的,或者建筑面积(人口规模)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纳入学前教育专项规划的,应当配套建设幼儿园。具体配套建设标准见附件。

前款所称建筑面积的计算基数为小区计容的住宅建筑面积(不包括商业面积)。

第七条 对纳入城镇学前教育专项规划,但是在一定时期内不具备新建小区或者改建条件的区域,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单独选址建设或扩大区域内其他新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等方式配置普惠性幼儿园。

第八条对配套幼儿园住宅区项目,应当考虑幼儿园建设成本,在土地出让价格评估时予以核减。

配建幼儿园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异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减免政策。

第九条 配套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区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配套幼儿园应当在首期项目中同步建设。

第十条  配套幼儿园应严格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和《幼儿园标准设计样图》(教发函〔2019〕1号)等规定进行设计和建设。

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应功能独立,与住宅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门窗安装到位,水、电、气、网络、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安装到位,装饰装修应当达到办学标准。具体移交标准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在住宅区项目中配套幼儿园应作为规划条件的重要内容。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要求,结合住宅区项目建设规模,核定配套幼儿园的配套总班数,建筑面积等具体指标,在征求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意见后,纳入住宅区项目的规划条件。

第十二条应予配建幼儿园的住宅区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规划条件确定的配套幼儿园的具体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的规划条件及建成后无偿移交属地县级政府的有关内容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文件中列明。土地成交确认后,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配套幼儿园建设要求以及无偿移交的责任和义务。

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将合同中约定的配建内容书面告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应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幼儿园配建合同》。

第十三条  在建设规划许可审批阶段,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查配套幼儿园住宅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根据规划条件和相关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位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查通过。

第十四条 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配套幼儿园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幼儿园建设标准等进行严格审查,对于不符合建设条件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督促开发建设单位确保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质量。

第十五条  在竣工验收阶段,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参与联合验收的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对配套幼儿园的住宅区项目存在未按规划要求、建设标准建设、缓建幼儿园的,不得准予验收通过。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核发新建商品住房销(预)售许可证时,应对规划同步建设的配套幼儿园不纳入预售范围。

第十六条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应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设计、施工等图纸和房屋保修书、规划验收等材料)移交给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对建而不交的,教育主管部门应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按有关合同约定移交。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第十七条  配套幼儿园产权无偿移交后,由当地政府授权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配套幼儿园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类价格,已低于居民类价格的,不得调高。对其物业费按照住宅标准收取。配套幼儿园优先满足本小区适龄儿童就近入园。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配套幼儿园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

对因城镇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占用配套幼儿园的,应当经当地教育部门同意后,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城镇学前教育专项规划就近易地重建。配套幼儿园确需撤并的,其土地、校舍等资产处置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未按土地出让合同、幼儿园配建合同约定的幼儿园建设的面积、时限等建设并移交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并纳入不良信用体系。

第二十条  配套幼儿园建设涉及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文来源:孝感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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