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建筑工程较新复工复产较新实施方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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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1 1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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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部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乡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复工复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

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按照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工作部署,特制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我市建设工程复工复产实施方案。

一、复工复产时间安排

考虑建设工程重要程度、季节性特点和上级有关时间要求等方面因素,全市建设工程复工复产采用分批次实施。

(一)重大民生工程。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工程、使用专项债券工程、省市重点工程、市政重点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工程等,2月9日零时起,可申请复工复产。

(二)一般民生工程。包括市政工程、省台账棚户区(城中 村)改造项目等建设工程,2月25日零时起,可申请复工复产。

(三)其他工程。包括房地产等其他所有建设工程,3月6日零时起,可申请复工复产。

二、复工复产条件

全市建设工程复工复产,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立组织机构。建立建设单位总负责,施工总承包单 位和劳务单位具体实施、监理单位负责检查落实的疫情防控责任体系。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制定完善的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方案,明确组织机构、人员、设备、进出场车辆管理、疫情应急处置等。

(二)人员排查确认。建设单位会同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对拟进入工地的项目管理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姓名、籍贯、来新前活动轨迹、来新交通方式及时间等信息进行详实排查并登记造册。鼓励施工单位使用本地劳务人员。来自湖北区域和河南信阳、 南阳等疫情严重区域或与该区域接触过的从业人员暂缓进入施工现场。新乡市区以外的从业人员须出具户籍地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委会以上组织或疫情防控部门开具的疫情安全证明。

(三)明确隔离区域。按照省外返新人员隔离观察14日、省内返新人员隔离观察7日的疫情防控要求,现场具备条件的建设工程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彩板房等满足需要的临时隔离观察房间,条件不具备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采取在外租赁方式,明确统一的隔离观察场所(提供租赁合同)。隔离期间实行日报告制度,每日向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隔离人员的健康状况。

(四)实施封闭管理。工程项目多个出入口的应采取封闭措施,只保留一个出入口。同时要按照实名制管理的规定,出入口设置禁止外来人员进入的刷卡、指纹或人脸识别门禁系统。

(五)储备防护物资。结合人员配备等实际情况,按照所有从业人员进入工地必须佩戴一次性口罩等相关规定,采购、储备满足一周以上需要的体温计、口罩、消毒剂等疫情防控用品和物资,配备“废弃口罩专用收集容器”。

(六)职工食堂管理。工地食堂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炊事人员健康证件齐全,按照“宜散不宜聚”原则,具备错时分散就餐或盒饭供应的条件,并设置密闭式滑水桶。

(七)工地宿舍管理。工地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保持室内通风,宿舍内严禁使用通铺,床铺间距不得小于0.3米,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平方米,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6人。工地内应单独设置临时隔离观察房间。

(八)开展消毒防疫。实施施工现场环境整治,对人员使用频次较高的设备机具和现场办公区、职工食堂、宿舍、厕所等重点区域,进行消毒消杀和卫生清扫,并建立消毒消杀台账制度。现场环境整洁,排水、排污管道保持通畅,无积存生活垃圾和污水。

(九)安全生产防护。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各项防护措施已落 实到位。

(十)施工扬尘治理。文明施工、扬尘治理“6个100%”防治措施已落实到位。

三、复工复产审批

(一)对照复工复产条件,建设单位组织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进行准备和自查整改,符合条件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程复工复产申请。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现场条件进行复核验收。同时征求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意见。

(三)下达同意复工复产通知。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新乡市建设工程复工复产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市住建局局长任副组长,市住建局、市卫健委等相关市直部门分管领导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复工复产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县(市)区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复工复产工作。

(二)认真履职尽责。各县(市)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属地职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结合各自辖区疫 情防控形势,认真做好建设工程复工复产各项工作,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工作指导,使建设工程尽快达到复工复产条件和标准。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各司其责、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

(三)加强疫情防控。通过复工复产审批的项目,各工程参建责任主体单位要严格落实《河南省建筑工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防控指南》各项要求,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处置”原则,加大人员疫情监控力度,一旦发现有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的,应排名前列时间临时隔离,并立即报告属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和卫健部门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人员就医。

(四)严格督导检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复工复产后疫情防控措施落实的督导检查,对复工复产后违反疫情防控要求的,要采取责令停产停工、约谈通报等措施,直至纳入“黑名单”等企业诚信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予以从严处理。

新乡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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