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关于进一步优化游客购物“30天无理由退货”机制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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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游客购物

“30天无理由退货”机制的通告

为持续巩固旅游服务创优提质和旅游市场秩序整治成效,进一步优化“30天无理由退货”机制,经研究,决定在全州范围内推行凭正式发票开展“30天无理由退货”工作,现通告如下。

自2024年5月15日起,游客在西双版纳州范围内的旅游购物街区、旅游集散中心及景区景点等区域,有固定经营场所、证照齐全、正常经营、明码标价,并完成信用承诺的旅游商品零售企业购买的旅游商品,符合《西双版纳州“30天无理由退货”范围分类目录(试行)》范围,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且符合退货受理条件的,必须凭所购商品正式发票及其他凭证申请无理由退货。游客在申请无理由退货时不能提供所购商品正式发票的,退货监理中心工作人员要引导游客凭所购商品有企业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的购物凭证向旅游商品零售企业换开正式发票后,再凭所购商品正式发票申请无理由退货。

西双版纳州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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