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加速!宅基地确权登记今年须完成,这些新政策必须明白!

徐州星空地产网

2020-05-19 11:18:44

购房群

买房如何避坑,加入购房群,看看他们怎么说

立即进群

原标题:再加速!宅基地确权登记今年须完成,这些新政策必须明白!

5月18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指出,2020年底基本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是党中央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但全国宅基地数量大、情况复杂,一些地方还存在农村地籍调查基础薄弱、登记资料管理不规范和信息化程度低等问题。尤其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地方推进工作受阻,增加了按时完成任务的难度。

对此,《通知》明确,各地要以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加快地籍调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坚持不变不换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各历史阶段颁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继续有效,对有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需求的,完成地上房屋补充调查后办理登记。

可以 注意到,关于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部门已经推进了整整六年。

2014年,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正式开始推进此项工作。

两年后的2016年,原国土资源部再次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要求各地加快推进相关工作。

日前,自然资源部又一次印发《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要求各地加快推进此项工作。

六年,三次发文要求各地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足见此项工作的推进 难度很大。

其实,真正难推进的是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发证。

为什么宅基地的确权登记推进难度大?

正如《通知》所指出的,确保今年如期基本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是党中央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近年来,虽然各地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全国宅基地数量大、情况复杂,一些地方还存在农村地籍调查基础薄弱、登记资料管理不规范和信息化程度低等问题。

自然资源部的文件可谓一针见血:难就难在宅基地数量大、情况复杂,而且还存地籍调查基础薄弱、登记资料管理不规范和信息化程度低等问题。

众所周知,土地制度是我们国家的基础性制度。

作为财富之母的土地,如何管理?如何顺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民意呼声调整协调好人与地的关系?不仅关系到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管理问题,更与咱们每一个人,特别是农民的利益密切相关!

宅基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性资源。不仅具有生产生活功能,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农村市场化及城乡一体化的推进,农村土地资源日益稀缺,宅基地要素相对价格上涨,财产性功能日益凸显。

宅基地是指集体所有的、福利分配给农户盖房使用的建设用地。

几十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和指导文件,基本形成了比较明晰的管理办法,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一户一宅、福利分配、无偿回收、限制流转、禁止抵押、严禁开发”的宅基地管理制度。

这一制度不仅为农民“居者有其屋”提供了有效的保障,而且对于农村社会稳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城镇化的的快速推进,现行的宅基地管理制度在政策、法律与现实之间的冲突日益加剧,实施了几十年的宅基地管理制度已经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而且,从制度变迁历史来看,宅基地制度经 历了从自由流转到宽松流转到限制流转再到“三权分置”等阶段,不同阶段,国家对宅基地的管理政策并不相同,政策性问题同样突出。

可见,由于历史和现实等原因,导致农村宅基地及农房统一确权登记存在很多障碍和难点,比如,一户多宅,超标准建房,违法建房等问题在全国广大农村普遍存在,历史遗留权属问题突出等。

至于宅基地及农房统一确权登记存在的较大障碍和难点---历史遗留权属问题,2016年,原国土资源部再次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以“依法确权、尊重历史、公平合理、服务改革”为基本原则,针对地方反映较为突出的历史遗留问题,结合已有的政策规范和地方工作需要,进一步系统明确了解决政策。

具体包括:

1、针对“一户多宅”问题,《通知》强调,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

考虑到实践中户籍管理与宅基地管理不衔接,公安部门规定有独立住址才能分户,而基层国土资源部门在户籍分户后才批准使用宅基地,因此导致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通知》要求地方结合实际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并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针对宅基地面积超占问题,《通知》明确对于历史上经过批准的宅基地,认可批准的效力,按照批准面积确权登记。

对于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的,《通知》分历史阶段予以处理。

因 宅基地使用面积标准是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规定的,1987年写进《土地管理法》。

《通知》结合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又考虑到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加快推进的有关要求以及宅基地试点改革正在探索对超占面积进行有偿使用等,分1982年以前、1982年-1987年、1987年以后3个历史阶段对宅基地超占面积如何确权登记进行了规定。

即: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3、针对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含城镇居民和华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通知》规定要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非本农民集体成员使用宅基地有两种情况。排名前列种是政府实施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项目组织农民易地建房使用宅基地,都是经统一规划和批准的,应予以确权登记。

但为防止迁新、建新不退旧,《通知》要求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再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种是1999年之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城镇居民和华侨)合法取得的。

因宅基地属于农民的福利性待遇,但对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城镇居民和华侨)因转让、赠与房屋以及经政府审批建房等方式占用宅基地的,《通知》认可其合理性,

分1982年前、1982年-1999年两个历史阶段,规定了确权登记的政策。

因为1999年国办发文禁止城市居民再以自行建造或购买的方式获得宅基地,所以1999年之后城镇居民使用宅基地的,不予确权登记。

到了今年,根据日前印发的《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为加快推进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又进一步明确了一些新的解决政策。

比如,对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地方已出台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办理。

未出台相关规定,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出具规划意见后办理登记。

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在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由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办理登记。

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整理于:资源锐观察)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全部

相关资讯

报名成功
稍后会有专业的置业顾问联系您
返回楼盘

频道导航

返回首页

看房小程序

APP下载

电话拨通后,请您手动拨打分机号

确定拨打电话

电话号码:

分机号:(可能需要拨分机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