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
1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官网上发布关于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的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内容,包括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网络平台,应当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网络社交平台传播的电影、电视剧,相关影视剧应当具有《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等。
其中,最受公众关注的是通知提到的第三点中的内容。通知称,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网络社交平台传播的网络剧、网络电影、新闻节目、纪录片、专题片、综艺节目等视听节目,节目内容应当符合互联网视听节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不得转发网民上传的自制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
此外,《通知》还要求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依法对辖区内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为加强管理。
以下为《通知》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