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人同意即可“一址多照”

信息时报

2016-05-12 09: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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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市工商局公布《关于进一步放宽我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据了解,该意见在“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经营场所等方面进一步放宽,其中允许多个商事主体在同一地址登记、备案为住所或经营场所。

亮点1

“一址多照”进一步放宽

该意见进一步放宽“一址多照”,经房屋产权人或其授权经营管理方书面同意,允许多个商事主体将同一地址登记、备案为住所或经营场所,但分公司的经营场所与隶属总公司的住所(经营场所)不能为同一地址。

在住所经营场所方面,意见规定,住所、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申请人从事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咨询代理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行业,可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后,出具场地使用证明;但不得在住宅从事餐饮、娱乐、洗浴、生产加工、易燃易爆物品销售、存储等容易污染环境、扰民、以及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

亮点2

支持商务秘书公司发展

在“一照多址”方面,根据该意见,本市登记的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广州市辖区内),可不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但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

值得注意的是,该意见提出,将支持商务秘书公司发展。其中,在区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产业园、孵化器、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等园区内,或者高校、市级以上科研单位范围内,从事电子商务等“互联网+”行业(需经许可审批事项除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需经许可审批事项除外)、研究和试验发展、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文艺创作等行业,住所可与实际经营场所相分离,其住所或经营场所与商务秘书公司为同一地址,并委托商务秘书公司代收法律文书;在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广州市辖区内),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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