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欠付刘某货款达70余万元,刘某因此诉至法院要求黄某支付货款,法院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在诉讼期间,黄某将名下市值89万元的房产以3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亲戚。刘某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发现了该事实,同时黄某没有其他资产可供执行。
聂律师认为:
现实生活中,债务人在未清偿债务之前,恶意低价转卖房屋的例子并不少见。债务人转移财产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
根据《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黄某转让房屋时足以知晓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但他仍将房屋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给其亲属,致使刘某无法获得货款。因此,该房屋买卖行为可以撤销。在撤销之后刘某可以通过拍卖房产以获得货款。
来源/株洲晚报
编辑/清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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