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与朱女士系男女朋友关系。王先生想结婚,而朱女士要求王先生必须买房,王先生遂答应卖掉爷爷留给自己的古董花瓶后就买房。两人登记结婚后,王先生将花瓶变卖,然后购买了房屋一套,产权登记证书上的产权人为王先生。婚后不到三年,朱女士要求离婚,并且要求分割房屋一半的份额。王先生同意离婚,但是对于财产的分割提出反对意见。两人争执不下。
我们认为:
这套房屋为王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为,购买房屋的款项实际上来源于是王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且虽在婚后购置,但是登记于王先生个人名下,故仍属婚前财产,理由如下:
首先,王先生取得古董花瓶系在其与朱女士登记结婚之前,故该花瓶属于王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前财产不会因为结婚就变成婚后财产,如果婚前财产只是财产形态上的转化,那么此财产不属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所以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仍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王先生购买房屋的款项宜认定为其婚前个人财产。
其次,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采用登记制。王先生在购买房屋后产权登记于其一人名下,结合出资该房屋可以确认为系王先生的个人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房屋登记于王先生和朱女士两人名下,那么就可能构成王先生对朱女士的赠予,该种赠予行为系王先生对自己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一种自主处分,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朱女士将能取得相应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