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三旧改造”用地报批手续进一步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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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08: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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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方都市报

广东出台19条针对性改革措施,9月30日起施行

9月4日,省政府官网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聚焦当前各地反映的“三旧”改造入库门槛高、规划调整难、税费负担重、土地征拆难规划调整难、审批门槛高、税费负担重、土地征拆难等重点难点堵点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思维,提出19条针对性的改革措施。《指导意见》自2019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推行区域评估制度

规划管理制度方面,《指导意见》要求与现行规划制度充分衔接,允许编制“三旧”改造单元规划作为项目实施依据,推动解决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程序复杂、耗时长的问题。同时,优化建设用地规模调节机制,适当放宽规划修改门槛,推动解决部分用地因不符合规划而无法实施改造的问题。

在审查报批机制方面,优化标图建库审查要求,适当降低改造地块入库要求,加大对教育、医疗、养老、体育等公益性项目的支持力度,扩大“三旧”改造政策受惠面。简化用地报批手续,优化微改造项目涉及规划、用地、建设、消防、商事登记等行政审批手续办理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推行区域评估制度,进一步缩减单个改造项目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节能、环境影响、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等相关评估所需时间。

支持整体连片改造

《指导意见》允许通过政府补助、异地安置、容积率异地补偿等方式进行区域平衡,推动解决旧城镇、旧村庄改造项目拆迁成本高、利益难平衡的问题。允许通过搭配改造、混合改造、置换改造等多种方式,实现地块规则化和地块合并,促进改造成本与收益平衡。要求合理安排一定比例用地,用于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公益事业等公共设施建设,并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实现经济、社会、文化及生态等综合效益。

鉴于在一些改造项目中改造主体承担了原来应由政府承担的补偿安置、土地平整等工作,改造后还向政府无偿移交公益性用地或物业,按照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指导意见》允许在改造主体缴纳的地价款中扣除前期投入成本和公益贡献。在保障政府收益不受损的前提下,允许以建筑物分成或收取公益性用地等方式替代收缴土地价款,丰富地价实现形式,减少利益分配争议,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对创新创业载体根据土地权利受限情况实行差别化地价,降低其用地成本,支持科技创新和实体经济发展。

在优化利益分配方面,一是加大财政奖补力度,在市县政府实行财政奖补的基础上,省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资金,实行土地增值税补助政策,切实加大对市县的支持力度,推动解决“工改工”项目及公益性改造项目收益率低甚至没有收益的问题。二是降低改造项目税收负担。对经政府确认由市场主体承担拆迁工作的单一主体归宗改造项目,定性为政府征收(收回)房产、土地并出让行为,可享受同等税收待遇,进一步平衡“三旧”用地与新增用地的使用成本,吸引更多市场主体参与。

改造信息全流程公开

《指导意见》提出,借鉴浙江、上海等地经验,要求各地对项目用地效率进行分等定级,实行差别化的资源要素配置,提高低效用地项目的运营成本,倒逼实施改造或退还土地。

对“三旧”改造涉及土地征拆搬迁矛盾纠纷进行区分处理,其中,符合《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调整范围的,仍按照上述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积极探索政府裁决,对政府裁决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利用行政和司法强制力,妥善解决土地征拆“三旧”改造搬迁矛盾纠纷,加快项目实施,保障原权利人合法利益。

在项目实施监管方面,实行项目协议监管和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企业信用管理等措施,督促改造主体履行义务,依规依约实施改造。发挥政府补位作用,允许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主导项目转为政府主导项目,结合政府和市场两方面优势,提高项目推进效率,有效避免项目烂尾。实行改造信息全流程公开,稳定改造主体的预期,并引入社会监督力量,促进“三旧”改造工作规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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