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东华锦园限价房住房保障项目区域
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四至:东至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西至中国化工供销沧州公司,南至河北华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北至河北华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上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
(一)补偿方式
本区域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全部为货币补偿,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办理完交验房手续的同时,由区征收办一次性结清征收补偿款,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证、不动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原件交房屋征收部门收回。被征收房屋发生的水、电、暖、有线电视及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费用结算前自行结清。
货币补偿总金额包括:土地补偿金额、地上物补偿金额、装修及附属物补偿金额、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其它补偿、奖励等。
(二)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土地、地上物价值由本区域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物资和设备搬迁补偿费由本区域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搬迁费按一次计算。
(3)临时安置补偿费:参照住宅标准,按有效证件内建筑面积(含认定建筑面积)每月每平米16元补偿或按照有效证件内土地面积每月每平米14元补偿,时间按6个月计算。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由本区域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实际产生损失评估确定。
(5)其它补偿:空调移装费300元/台、电话及网络移装费100元/套、电热水器移装费200元/台、太阳能移装费200元/台。经济树木:盛果500元/棵,初果150元/棵(不分品种);杂树:直径≥15cm,100元/棵;直径< 15cm,50元/棵。不在此列的其它补偿,由本区域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奖励
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给予以下奖励:
1、给予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5%的奖励。
2、按合法使用土地面积给予300元/每平米自行安置费补助。
3、在土地证载面积内,搭建、接建等按市场重置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对不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对院内搭建、扩建、临建等违法建筑依法予以先行拆除。
来源:新华区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