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获悉,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佛山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政策的通知,新《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今年1月20日正式实施。新《办法》有三大亮点,包括:累计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期间连续九个月或累计二十四个月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率调整为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贷款期间,借款人须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记者留意到,新《办法》取消了原《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第(一)款中“连续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1年(不含)以下,贷款额度个人较高不超过15万元”的内容,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自住房屋申请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需累计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据新《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 (一)累计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含)以上2年(不含)以下,贷款额度个人较高不超过30万元;累计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含)以上,贷款额度个人较高不超过40万元。”
同时,新《办法》也重申对获得贷款后没有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有违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借款人,调整为同类型同期商业贷款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