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发布关于对《顺德区人才专卖房管理办法(修订)》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通知显示,为正确理解和使用《顺德区人才专卖房管理办法(修订)》(下称“《办法》”),现结合工作实际,就有关执行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十二条“人才专卖房应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建设协议约定的期限内销售完毕。逾期未销售完毕的,由开发企业按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在人才专卖房销售前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市场参考价与土地出让时确定的最高销售价格的差价,向顺德区政府补交价款。开发企业补交价款后的人才专卖房,可转为普通商品房销售,补交价款所涉及的税费由开发企业承担。”政府回购的人才住房转为普通商品住房的,实施回购的单位应按本条规定补交差价和承担税费。
换句话说,政府回购的人才住房只须补交相应的差价和税费即可转为普通商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