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发布推进模块化建筑发展若干措施,明确新建安置房、公建配套模块化建筑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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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6 09:4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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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模块化建筑发展的若干措施》(下称《措施》),提出要进一步激发建筑市场活力,加快培育和发展模块化建筑产业,提升全市建筑品质。

《措施》明确要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广州市支持智能建造企业参与国家级和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版次软件、首批次材料目录评选。接下来,将从以下若干措施上加大对企业的扶持力度。

对年度产出达标的模块化企业给予奖励

广州市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的,落实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等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推动政策性基金、社会资本等投向专精特新企业;对年度产出规模达标的模块化建筑生产企业,依规给予财政补贴或奖励。

广州市将持续推动高标准产业园区建设,鼓励各区对模块化建筑产业园区实施“一企一策”“一园一案”精准服务,推行“用地清单制”,建立健全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就业贡献、研发经费投入强度等控制指标体系。在园区建设中允许分期缴纳土地价款,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降低重点项目落地成本;积极引进优质龙头企业,着力打造集研发、设计、生产、检测、运维服务于一体的全生命周期、全产业链条智能建造产业园区。

广州将积极培育产业互联网和协作平台。《措施》提出,支持属地国有企业、驻穗央企、民营企业搭建集采购、物流、金融等服务于一体、覆盖全产业链的智能建造产业互联网平台。支持龙头企业建立协作平台,建立重大科技成果攻关与企业需求对接渠道;组织对接活动,促进上下游大中小企业在信息联通、产能对接、品牌共建、联合采购、资金融通、知识产权和销售渠道共享等方面开展协作。

规定新建安置房等模块化建筑占比

广州将持续扩大模块化建筑应用规模。自2026年起,新建安置房及配套公共建筑项目中模块化建筑计容建筑面积占比不低于15%,并将逐年提高。新建商品房出让地块中,模块化建筑计容建筑面积占比不少于10%。

保障性住房、宿舍以及危旧房“原拆原建”项目应优先采用模块化建筑;鼓励在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中应用模块化建筑。自2026年起,各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在社会投资项目中至少落实1个模块化建筑项目,并逐年增加。

此外,《措施》明确经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模块化建筑项目,可视同满足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要求。

广州市对模块化建筑实施激励性资源配置。对模块化建筑应用达到规定比例且排名靠前的行政区,可在专项债额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等方面予以更大力度支持。模块化建筑应用达到规定比例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改造主体可依规在年度工作评估中取得相应的综合建设管理费激励。

深化粤港澳大湾区产业协作。广州市支持南沙、黄埔、白云、花都等区以高集成的模块化建筑产品为核心,推动数字设计、智能生产、智能装备和智慧运维等产业链协同发展,积极获取香港屋宇署IPA体系认证、品质保证局(MIC)制造商认证等,促进模块化建筑产品和服务高水平“走出去”,拓展海内外市场。

鼓励模块化建筑项目集中带量采购

创新招标采购模式,广州鼓励模块化建筑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模式招标或引入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模块化建筑具体技术要求。

项目可将模块化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等关键能力要求纳入招标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对达到A级及以上标准的模块化建筑,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自主确定评审流程和内容。鼓励实行集中带量采购,发挥标准化和规模化优势。

《措施》提出,经认定的社会投资模块化建筑项目,其采用模块化技术的本栋建筑单体,可享受6%符合容积率政策支持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规划审批中传导模块化建筑等要求。

模块化建筑项目可优先纳入市重点项目管理,享受审批绿色通道。采用模块化建筑技术的项目,允许在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中单独计列模块化建筑专项费用。

对采用模块化建筑技术的项目,应在初步设计中明确模块化建筑技术要求,可参照市造价站发布的造价信息核定概算。涉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论证的项目,应在技术评审前完成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工作。已获批项目改用模块化技术的,原则上总投资不突破原批复估算,原装配式建筑星级认定继续有效。

广州市支持项目参与评优评奖。在推荐参评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优秀勘察设计奖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采用模块化建筑技术的项目。在市级相关评价活动中,应将模块化建筑技术应用情况列为重要评价指标,并作为择优评选的重要依据。

广州市将构建全过程质量追溯体系。依托建筑行业信息化监管平台,强化对模块化建筑设计审查、生产质量、出厂检验、施工监督及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建立健全覆盖全过程的质量溯源保证体系,推动模块化建筑项目纳入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DI)范围。

建设单位应采用纳入质量追溯体系的模块化建筑产品,参建单位应将模块化建筑相关监管信息接入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实现数字化交付。建设单位分阶段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在第一阶段同步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申报企业未按规定和要求实施模块化的建筑,根据相关法规应视为存在未按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等违法行为。已构成违法建设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依照《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由查处机关依法没收实物或调整为公共服务设施,移交政府统筹利用。

来源: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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