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出车位销售新规!小区车位不得向非业主出售 业主可增购一个

搜狐焦点华东小编

2018-01-26 11:2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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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6日,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库)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开发企业应按车位配置比例要求向购房人销售车位。

为了保障业主需求,通知要求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住宅小区车位(库)不得向非业主出售。开发项目专有产权车位(库)买卖合同中应注明购房人购买该项目房屋的具体房号。

按照要求,开发项目或组团在竣工交付12个月后(以项目或组团批准的规划总平图为准),尚有车位(库)未售的,开发企业应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报送车位(库)增购方案,并将未售车位(库)情况在项目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3个月,同时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官网进行公告。公示期满仍未售出的,业主可增购1个车位(库)。

通知指出,开发企业对尚未销售或附赠的车位(库),业主要求承租的,开发企业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向业主提供停车服务。

此外,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不得销售、附赠;人防车位和机械式车位不得销售、附赠;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专有产权车位(库),当事人可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当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同时解除所退房源对应的车位(库)买卖合同。购房人购买的专有产权的车位(库),经不动产登记后可依法通过出售、赠与等方式进行转让,受让人应为本项目业主。

业主可按程序增购一个车位

过去,合肥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销售管理规定要求:建筑区划内业主每购买一套住宅,只能购买一个车位;非住宅类项目业主每购买一套房屋,可以购买一个车位,需增购的按规划配比增购。随着社会发展,车位销售管理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如:不少开发项目车位销售不畅,长期闲置;部分业主希望购买两个或多个车位。为了合理配置车位资源,满足业主正当需要,市房产局在举行听证会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库)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根据《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或组团在竣工交付12个月后,尚有车位未售的,通过履行公示等程序,有需求的业主可以增购一个车位。值得一提的是,一套房屋业主最多可购买两个车位,而且不得同时购买两个车位,第二个车位应履行增购程序。

新规将于今年3月正式执行

对于一些长时间“无人问津”的非住宅项目未售车位,物业多选择将其出租。然而,出租车位引发纠纷的情况屡见报端。对于这个问题,新规要求:非住宅开发项目或组团在竣工交付12个月后,尚有车位未售的,在首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需求的情况下可通过履行公示等程序,将配建车位整体转让给从事车位运营管理的企业。车位虽整体转让,但运营企业不得“对外”销售,只能向项目业主提供租售服务。

同时,小区业主若想出售、赠与车位,“买主”也必须是本项目业主。另外,该《通知》2018年3月1日正式执行。需要提醒的是,新规执行后,对于不符合《通知》规定销售的车位,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审核,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物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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