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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峯面 实景准现房
峯级资源|循迹世界峯向 标定层峯所往
峯范标准|重塑奢境想象 划界人生璟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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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中建国际×中建东孚,2022苏州战略作品,以国际审美建筑和全球匠造经验,敬献15-25F的国际视野大平层,领衔居住生活新方式。荣膺2023年-2024年4月苏州高新区改善商品住宅销售TO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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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础信息】
项目地址:高新区科技城诺贝尔湖公园北
营销中心地址:苏州高新区科技城阳宝山路与天佑路交汇处
户型面积:约134-243㎡
产品:15F-25F小高层
容积率:2.0
绿化率:37%
机动车车位:280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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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此峯面 全璟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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峯面场域|境鉴纯粹峯璟 高知家庭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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峯级资源
循迹世界峯向 标定层峯所往
中国建筑 全球规模最大的投资建设集团
中国建筑2023年《财富》“世界500强”排名NO.13,2023年《财富》“中国500强”排名NO.3(数据来源于中国建筑官网)。经营业绩遍布国内及海外,国际国内双循环发展,全球专业的建筑开发型企业,拥有国际视野的品质央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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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国际 履迹全球的建筑禀赋
中建国际是中国建筑唯一一家总部设在国内,以海外业务为主,国内外一体化发展的二级子企业,在全球30多个国家及地区开展业务。
中刚非洲银行新大楼项目:境外鲁班奖
科威特·中央银行:第17届中国土木工程最高奖詹天佑奖
中国北京·中国银行总行大厦:第三届詹天佑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奖
中建东孚 领先全球的国匠实力
中建东孚是中建八局旗下从事城市综合开发服务业务的全资子公司,拥有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以央企责任,领先全球的大国匠造实力,以诚意对待每一块城市土地,为苏州焕新改善封面人居作品。
城市资源极核 领潮苏州发展的国际峯面
科技城板块位于长三角科技创新生态核心,是世界级城市群创新网络重要枢纽,板块内高新技术产业密集,备受时代资源青睐,汇聚阿里巴巴、中国移动、中科院等大院大所,为科技城拉开国际现代化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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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光资源环伺 醇熟生活的国际主场
· 纵横路网:
有轨电车1号线、2号线
· 旗舰商业:
星悦里、丰茂里、龙湖星悦荟,梦之城
· 优质教育:
苏州科技城实验小学校(科业校区),苏州高新区实验初级中学(锦峰路校区)、江苏省苏州实验中学(科技城校区)、苏州科技城外国语学校、南京大学苏州校区等。(学区划分以政府官方文件为准)
· 天赋生态:
国家4A级大阳山国家森林公园、诺贝尔湖公园、恩顾山公园、小茅山公园、彩石湖公园、太湖湿地公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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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左滑看更多交付实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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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买且珍惜!抓住窗口期,上车苏州均好性改善神盘~
当下,苏州楼市进入低利率、低房价、低首付的“三低时代”,正是下手的黄金时期,而且机会可谓稍纵即逝。
普通购房者如果还想成功抄底,抓紧选择一个没有短板的均好性楼盘,一步到位,才是最优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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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当下的苏州楼市,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又能满足一家人日常居住、孩子上学、生活配套丰富,同时还有一定品质兑现的,必须是科技城+中建御璟峯
这种既能满足改善当下生活品质的需求,又能保证一定的未来流通性的改善产品,即将成为真正一房难求的稀缺品。
更何况,中建御璟峯身上自带硬通货属性,优势遥遥领先。
兑现+地段+圈层+产品
中建御璟峯,圆满聚集四大IP
每一套房子,都是改善新体验
中建御璟峯,是目前苏州在售楼盘中,为数不多的核心板块+改善产品+实景兑现的多边形战士,还手握四大硬通货,在每个维度都没有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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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品质硬通货!实景兑现,交付实力有目共睹
保交付,永远是头等大事,毕竟所有产品细节、品质宣传都建立在交付之上。中建御璟峯北区,前段时间不仅如约交付,还给出了高峰品质答卷,接受了市场检验。
从园林景观到休闲空间,从入户大堂到地下车库……所有实景都摆在眼前,所见即所得。
实景图
目前北区现房已经基本清盘,南区准现房在售。有北区实景兑现力加持,珠玉在前,现在买南区,春暖花开时就可以拿房入住。在当下特殊市场环境下,也能给买房人更强的安全感与品质保障,买起来更有底气
中建御璟峯北区实景
②地段硬通货!优质书包环绕,还是科技城核心最后一块拼图
中建御璟峯自面市以来,就被誉为“科王”,整个科技城的精华都在这里了。
整个项目是这几年科技城最好的地块之一,也是板块核心居住区的最后一宗压轴宝地。据最新控规显示,科技城核心区、诺贝尔湖临湖区域已无宅地可拍!
周边聚集了区政府、大院大所,以及比肩园区、狮山的顶尖教育资源,小学+中学+幼儿园+私立国际学校全囊括(具体学区划分以官方公示为准)。商业文体中心、丰茂里、星悦里等就在项目旁,吃喝玩乐一站式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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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稀缺硬通货!珍贵湖景资源加持,注定是抢手货。
在强大区位的基础上,中建御璟峯还有着不可替代的稀缺性,与诺贝尔湖直线距离不到400米,占据一线湖景,前方0遮挡,目光所及之处皆是湖泊和绿地。
论湖景视角,项目南区准现房是「真南向湖景」,而同样的配置,放在园区核心,必须是单价5w+。
比起市场其它无湖景加持的楼盘,御璟峯注定拥有更多的价值成长空间。
诺贝尔湖实景图
④产品硬通货!人性化户型设计,纯粹圈层更是隐形资产~
中建御璟峯能够吸引大量改善客户,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段位够高。建面约134㎡-242㎡的户型配置,直接开启了科技城大平层时代,至今仍在板块内遥遥领先。
在户型设计上,每一款都将走道空间功能化,尽可能的实现了空间浪费的最小化,实现更大面积的利用。南向大开间,奢阔三房或四房,无论是一家三口,还是二胎家庭,亦或是三代同堂,都能满足需求。
室内,国际一线品牌,日本东芝的中央空调、美国百朗的新风系统、德国威能的地暖、西门子烟灶具、TOTO卫生间洁具再到高仪花洒……(或同等品牌),个个都相当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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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板间实景,仅供参考
总而言之,生活在中建御璟峯,业主们不需要等待蓝图描摹,不需要等待规划落地,学校、商业等配套应有尽有,也不用等交付开盲盒,品质有目共睹。
再加上自身产品实力硬、多项全能,对于很多人来说,这是挤入科技城核心区的难得好机会!一定要抓住年底这波购房最佳时机!
约134㎡ 4室2厅2卫
l南向约13.6m面宽,全明格局
l入户玄关配备收纳空间、人性化细节设计
l约9.8m跑道级阳台、IMAX级全景享受
l主卧套房、尊享衣帽间时尚品味
l儿童房全明空间,打造孩子的游乐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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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140㎡ 4室2厅2卫
l南向四开间,三房朝南,提升了居住舒适感
lLDK客餐厅一体化,U型厨房布局,空间最大化
l卫生间干湿分离,酒店级的细节设计风格
l约9.9m跑道级阳台、开阔视野、全明采光
约141㎡ 3室2厅2卫
l南向约9.3m朗阔阳台,在宽境阳台中随时感受悠远恬静与惬意
l 南北通透、格局方正,提升居住的舒适感
l LDK客餐厅一体化,充分增加家庭起居社交空间
l 270°环景飘窗,让每一处景皆融入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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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143㎡ 4室2厅2卫
l四开间朝南,让阳光住进家里
l餐客厅阔绰方正,扩容了共享空间
l南北向皆设计了270°环景飘窗
l南向超9米环幕大阳台,稀缺跑道级阳台
建筑面积约157㎡ 4室2厅2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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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184㎡ 4室2厅3卫
l约9.2m宽境阳台,超0.35窗墙比,中轴极佳视野
l双台盆,洗澡淋浴加浴缸,加瞰景飘窗
l客餐厅一体化,约 60 ㎡超大的活动空间
l超大型中西式厨房空间设计,双冰箱配备,独立家政间
l南向 16.4 m大面宽,尺度开阔,从容不迫

预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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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时间:日常营业时间为9:00-18:00,便于您提前规划到访行程,避免空跑。
预约方式:可提前拨打官方热线400-9016-520,预约好专属销售及具体到访时间;预约时可同步告知意向户型、
置业需求,我们将提前做好服务准备,减少您的等待。
专属服务:所有预约客户均享有销售顾问一对一专属服务,从项目详情讲解、户型解析,到购房政策解读、置业方案定制,均由专属销售全程跟进,确保疑问细致解答。
中介勿扰:本售楼处仅面向终端购房客户提供直接服务,不接待任何中介机构及人员,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共同维护纯粹的咨询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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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第二十九条 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三十三条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四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第五十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一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十三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五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五十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七十条 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退回所收取的钱款;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法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