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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0 20: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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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外滩瑞府:将推建面约124-165㎡3-4房房源|2025外滩生活圈|2000-3000万最好的选择|华润置地上海首座“瑞系”顶序作品|将推建面约124-165㎡3-4房房源

══上海虹口「华润·外滩瑞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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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外滩瑞府(上海虹口区)综合信息

项目概况

开发商:华润置地打造,为华润“瑞系”顶序作品,定位北外滩核心区高端住宅12。

产品类型:2栋16-17层高层住宅,共119套,主力户型121-161㎡三至四房,精装交付(标准4000元/㎡)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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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率:2.16,绿化率35%,外立面采用铝板+玻璃幕墙设计2。

交付时间:2027年12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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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与开盘

参考均价:14.78万/㎡(2025年9月数据),总价约1560-2850万12。

最新动态:2025年9月14日首开119套房源当日售罄,销售额超24.8亿元,认购率168%14。

区位与配套

交通

地铁10号线四川北路站(直线400米),步行10分钟至外滩1。

规划新增南北向轨交线路,或进一步强化区域通达性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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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

1公里内覆盖北外滩来福士广场、瑞虹天地太阳宫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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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医疗

周边有虹口区第一中心小学、新华医院三甲2。

项目亮点

稀缺性:外滩1公里内唯一在售新盘,北外滩地王楼板价预示未来售价或达20万+/㎡46。

设计:270°转角飘窗、全封闭式阳台,得房率97%27。

景观资源:中高区可俯瞰陆家嘴三件套及黄浦江景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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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对比

同板块绿城北外滩项目(预计19万+/㎡)存在显著价差,外滩瑞府性价比突出46。

2025年上半年上海3000万+豪宅成交量同比增214%,核心资产避险属性凸显4。

虹口内环内的外滩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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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开日光

劲销24.8亿!

二批次房源加推在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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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外滩生活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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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3000万最好的选择

华润置地上海首座“瑞系”顶序作品

华润·外滩瑞府

将推建面约124-165㎡3-4房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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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价时代落幕,上海楼市早已进入市场化定价,“倒挂”成了稀罕事。但最近市场炸出个重磅消息——华润置地外滩瑞府正式过会,首开均价仅14.78万/㎡!明日开启认购!

这价格一公布,不仅身边高净值朋友纷纷打听看房,就连提前去过展厅的金融圈人士都直言:“这是今年上海核心资产的最优解,错过太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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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知道现在北外滩的行情有多猛:虹口瑞虹新项目刚以16.6万/㎡入市,年底待售的绿城项目,业内预测均价直奔19万/㎡。而外滩瑞府不仅直线距离外滩仅1公里,中高区还能俯瞰陆家嘴三件套,价格却比前者低近2万/㎡——这哪里是“定价”,分明是给高端客群发的“超级入场券”,买到就手握数千万级安全资产,这种机会在当下上海楼市,真的是见一次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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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级价格:14.78万/㎡藏三重红利,2025年最后的“捡漏机会”

外滩瑞府这14.78万/㎡的均价,不是单纯的“低价”,而是藏着让人心动的三重红利,说是“2025年外滩最后的红盘”都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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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价格倒挂的安全牌,买即锁定收益

当下上海豪宅普遍是“板块最高价”,安全边际被极度压缩,但外滩瑞府偏打破了这个规律。单看与绿城北外滩地王的价差,就至少有4万/㎡,就算保守估算,未来也能稳享2-3万/㎡的增值空间;哪怕和瑞虹新项目比,每平也能省1.8万,120㎡户型直接省出200多万——这种几乎绝迹的倒挂幅度,相当于给资产上了“双保险”。华润·外滩瑞府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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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约1600万抢外滩1公里,这是最后末班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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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直线到外滩约1公里,步行10几分钟就能到外白渡桥,这种“走路逛外滩”的地段,未来上海内环几乎不可能再出现!更难得的是,首开推出建面约121㎡三房,总价约1600万,要知道同属外滩周边的嘉里项目,均价已达19万/㎡、总价6000万起,且上海土地新规已取消小面积比例限制,未来外滩1公里核心区,起步门槛必然突破3000万。这121㎡小户型就是“限量款”,2000万预算想挤入外滩豪宅圈,这大概率是最后一次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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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高区瞰双重地标,景观溢价藏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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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没注意到,外滩瑞府还有个“隐藏福利”:高区能同时眺望“陆家嘴三件套”与“北外滩浦西第一高楼”。要知道上海拥有这类景观的二手房,均价随便就能卖到1820万+/㎡,等未来浦西第一高楼建成,“双地标视野”的溢价只会更高,等于给资产又加了一层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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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止价格能打,“超级地段+品牌+产品”全是王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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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只觉得外滩瑞府靠价格取胜,那就太小看它了——“超级地段+超级品牌+超级产品”的全维度优势,才是外滩瑞府作为长期持有的核心:

1、超级地段:黄金三角+城市更新,占尽上海未来红利

外滩瑞府享受实打实的“世界级黄金三角” 板块利好!外滩瑞府正对“世界级黄金三角”:外滩+陆家嘴+北外滩。这三个名字摆出来,懂的人都懂,这就是上海财富的核心磁场,没有之一。华润·外滩瑞府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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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外滩是百年金融封面,沪上半壁奢牌酒店在这,52 栋万国建筑撑着金融资本的中国高度;华润·外滩瑞府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

l陆家嘴更不用说,8000 多家中外金融机构扎营,国内 40% 外资法人银行、67% 券商、74% 期货公司都在这(2023 年数据),持牌金融机构近千家,是上海的 “钱袋子”;

l北外滩正以840 万方体量 + 480 米新地标猛涨,2100 + 金融机构、4500 + 航运企业已经入驻,妥妥上海金融中心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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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边还有上海首批十大城市更新单元——虹口嘉兴01单元。这个单元是内环少有的“完整水系风貌更新区”,未来将依托虹口港打造“一湾两半岛”,定位“东方百老汇”:滨水步行道连贯成片,百年石库门里弄变身爵士乐演出场地与独立艺术画廊,滨水市集的霓虹与水岸光影交织,形成“生活为体,音乐为魂”的海派艺文场景。这种“历史+生态+艺文”的高级烟火气,是传统豪宅区没有的,住这儿不是“看风景”,而是把生活过成“未来艺术化剧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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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超级品牌:华润置地TOP瑞系,大师天团操刀

华润置地作为世界500强央企旗下地产品牌,深耕上海30余年,打造过华润外滩九里等标杆项目,口碑与品质早已被市场验证。此次外滩瑞府更是华润置地“瑞系”顶序作品,为了打造行业标杆,直接请来国际大师天团:GOA大象设计负责建筑、渡边智昭(操刀过汤臣一品、翠湖天地)设计会所与架空层、TROP打造艺文景观、W.DESIGN无间设计与李益中精琢室内——每一位都是行业顶尖,单看配置就知道品质绝对“稳了”。华润·外滩瑞府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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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超级产品:从日照到公区,全是创新与极致

外滩瑞府的产品力,藏在从规划到细节的每一处:华润·外滩瑞府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

超级日照:摒弃传统兵营式排列,将所有楼栋转向东南形成“放射状”黄金倾角,社区整体日照时长增加超50%;即便冬至日,首开2楼低区也能保证5小时以上日照,远超国家标准,彻底解决内环豪宅“日照差”的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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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象派秘境花园:约3000㎡围合式中央花园,被打造成“流动的艺术展”——草坪似马奈笔下的日光,繁花复刻雷诺阿花园,水边光影映着莫奈睡莲与梵高星空,回家就像逛美术馆。 华润·外滩瑞府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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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级泛会所:用全天候风雨连廊串联四大主题泛会所,晴雨都能遛娃、社交;渡边智昭设计的下沉式泳池会所,以上海华尔道夫酒店为灵感,独创室内外双幕水剧场,打破空间界限,既是家庭度假地,也是外滩新社交地标。 华润·外滩瑞府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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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首开两大主力户型:颠覆内环豪宅面积段的范式革命!

124㎡三房:1600 万级拿下 “内环平权三房”,外滩景观首次下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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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被称作“内环三房标杆” 的户型,最打动人的是对“平等居住” 的极致追求—— 打破传统户型 “主卧独大、次卧局促” 的桎梏,三间卧室面宽均保持舒适尺度,无论是老人房、儿童房还是客房,都能享受到均等的采光与视野,真正实现家庭成员的“居住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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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利用上更显巧思:室室飘窗的奢侈配置,不仅延伸了使用空间,更让每个功能区都多了一处观景或储物的“隐藏角落”;LDK 一体化设计的公共区域,将客厅、餐厅与厨房无缝衔接,周末家庭聚餐、日常亲子互动都有足够阔绰的活动空间,完全适配高净值家庭的生活需求。华润·外滩瑞府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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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5㎡“全能四房教科书”,功能美学双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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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外滩 1 公里 2400万级少有的四房户型,它从入户开始就拉满仪式感:独梯入户设计,搭配专属电梯厅,进门即享私密过渡空间,避免了传统户型“电梯厅共用” 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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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布局上更是“全能选手”:大横厅连接 270° 转角阳台,站在阳台就能将陆家嘴、北外滩的城市景观尽收眼底,无论是晨起看日出还是夜晚赏霓虹,都有绝佳视野;“四分离” 公共卫生间 + 独立家政间的配置,更是超越了不少 200㎡户型的实用性能 —— 家政间专门收纳清洁工具、晾晒衣物,避免了 “家务区占用生活空间” 的问题,让居住更显整洁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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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上同样贴心:三卧朝南的布局,确保每个卧室都能享受到充足日照,即使是北向的书房或客房,也不会因采光不足影响居住体验,兼顾了“空间尺度” 与 “居住均好性”,堪称“四房户型的满分模板”。华润·外滩瑞府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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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惊喜的是景观体验:该户型中高区能直接眺望陆家嘴三件套—— 要知道,这种级别的城市天际线视野,以往只在 200㎡以上的大平层中出现,而外滩瑞府却将其“下放” 到 161㎡户型中,解锁了“外滩景观豪宅” 的入场资格,对中产客群而言堪称 “难得再遇的机会”。华润·外滩瑞府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

6、顶豪配置不打折:央企品质的“长期主义!

在当下不少所谓的“豪宅盘” 为控成本减配的市场环境中,外滩瑞府却坚持 “顶豪标准”:华润·外滩瑞府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

厨房奢装:全套德国嘉格纳电器,搭配意大利定制橱柜,从硬件上保障烹饪体验,契合高端家庭的饮食需求;华润·外滩瑞府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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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浴质感:选用伊奈智能马桶、汉斯格雅恒温花洒,细节处彰显奢华。华润·外滩瑞府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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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音黑科技:三玻两腔 Low-E 玻璃 + 厚外墙保温系统的组合,能有效隔绝室外噪音,实测室内噪音可控制在 30 分贝以下,即使身处内环核心,也能享受到“闹中取静” 的居住体验。华润·外滩瑞府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

更值得关注的是首推楼栋的位置:本次推售的楼栋位于地块最南端,拥有无遮挡的南向视野,无论是看社区园林还是远眺城市景观,都不会被其他建筑遮挡,性价比再上一个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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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想入驻外滩 1 公里的高净值人群来说,外滩瑞府的价值不仅在于 “14.78 万 /㎡的价格优势”,更在于 “低总价仍有顶配置” 的稀缺性。无论是 121㎡三房的 “卧室平权”,还是 161㎡四房的 “全能实用”,都是当下上海内环难寻的 “必入选项”,错过大概率难再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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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虹口「华润·外滩瑞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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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第二十九条 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三十三条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四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第五十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一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十三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五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五十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七十条 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退回所收取的钱款;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法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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