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宝”方面用汇宝国际A座置换了东煤地质局一O三勘探队的永乐煤矿探矿权后,却发现煤矿不值那么多钱……
“汇宝”方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却出现了几个不同版本的关于煤矿的《可研报告》。
昨日记者了解到,法院一审判双方解除相关协议,被告返还“汇宝”方面房产,“汇宝”方面返还探矿权。
用房产置换
煤矿探矿权
2005年,辽宁汇宝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立全资子公司辽宁汇宝有色矿业有限公司,进军矿产行业。
2006年9月,“汇宝有色”与东北煤田地质局一〇三勘探队签署了关于沈阳市苏家屯区永乐煤矿的《探矿权转让协议书》。
《探矿权转让协议书》签署后,“汇宝国际”向一〇三勘探队支付了共计2000万元的定金。
2006年11月,“汇宝国际”与东煤地质局签署了《置换协议书》,“汇宝国际”用汇宝国际大厦北侧建筑面积为36604.06平方米的部分置换该探矿权及相应的地质成果。
双方约定,各自设立一个子公司,分别将用于置换的汇宝国际大厦部分面积与探矿权转到两个子公司,再通过互换子公司股权的方式实现置换。
协议也约定:东煤地质局对原始勘查资料及基础数据、正式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包括附图、附表、附件)的内容及矿床开发的可行性评价等有关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作出承诺,并负有法律责任。
2007年9月,一〇三勘探队获准转让探矿权,之后将探矿权更名给“汇宝有色”。
由于互换子公司股权方案的实际操作困难,双方经协商一致,决定由“汇宝国际”将其所有的汇宝国际大厦A座房产直接转让给东煤地质局及一〇三勘探队,以代“汇宝有色”履行《探矿权转让协议书》中的支付义务。
之后,“汇宝国际”将其所有的汇宝国际大厦A座转让给东煤地质局及一〇三勘探队。
合作伙伴:煤矿价值有水分
“汇宝有色”取得探矿权后,多方寻求合作伙伴。2014年底,在“汇宝”方面与合作伙伴洽商该煤矿资源投资开发时,对方的专业人员提出,永乐煤矿的实际价值可能低于《探矿权转让协议书》中评估的价格。
于是,2015年6月,“汇宝有色”委托中煤沈阳设计院,就永乐矿井探矿权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咨询,结论为:该矿技术上存在不确定因素,开采条件相对复杂;经济上存在投资高、收益率低、回收期长、生产成本高于煤炭售价、难点问题突出。本项目在现阶段不宜开发建设。2015年7月,“汇宝”方面委托北京矿通资源开发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就永乐煤矿探矿权价值重新进行测算,结论为:沈阳市苏家屯区永乐煤矿勘探探矿权测算价值为14478.99万元。
庭审中出现4份《可研报告》
2015年8月,“汇宝国际”和“汇宝有色”将东北煤田地质局和一〇三勘探队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探矿权转让协议书》及《置换协议书》,返还汇宝国际大厦A座全部房产等。
2015年12月,“汇宝国际”因收到的《可研报告》与中煤沈阳设计院存档的《可研报告》内容不同,以一〇三勘探队就探矿权转让一事对其实施诈骗为由,向沈阳警方报案。2016年2月,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认为一〇三勘探队无犯罪事实,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经比对中煤沈阳设计院存档的、一〇三勘探队自己持有的及其提供给“汇宝有色”及辽宁环宇矿业咨询公司(以下简称环宇评估公司)的四份《可研报告》,一〇三勘探队自己持有的及其提供给“汇宝有色”和环宇评估公司的三份,与中煤沈阳设计院存档的报告在外观上及内容上均不一致。一〇三勘探队自己持有的及提供给“汇宝有色”的,存在裁剪、粘贴痕迹,且纸张颜色也与其他部分相异,该重新粘贴部分的多处页面内容与中煤沈阳设计院存档的内容不一致。其提供给环宇评估公司的则在“风险分析与防范对策”“研究结论与建议”等章节内容均有缺失。
证人均称没对报告进行篡改
一〇三勘探队和东煤地质局辩称,他们均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在交易中不存在过错。中介机构作为民事主体,应对其所出具的报告依法承担独立责任。依据相关规定,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对探矿权评估结果独立承担责任,原告如对《评估报告》的价值评估数据有异议,则应向评估机构追究责任。
中煤沈阳设计院的证人在庭审中明确“任何外面版本的报告和我方存档的名称相同但内容不同的与我单位无关。”
环宇评估公司证人也明确,“《可研报告》是东煤地质局交付给该公司的,其没有对《可研报告》进行过篡改。”
■法院判决
一审判解除两个协议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汇宝有色”及环宇评估公司所持内容存在差异的报告都是一〇三勘探队交付,《可研报告》改动内容情况及改动后的受益方是一〇三勘探队等情况分析,一〇三勘探队存在篡改报告的重大嫌疑。
即使该报告并非一〇三勘探队进行的篡改,但因“汇宝”方面是基于对一〇三勘探队及东煤地质局提供的《可研报告》的信任签订的《探矿权转让协议书》及《置换协议书》,一〇三勘探队提供的《可研报告》在“结论”“建议”等关键章节与真实的《可研报告》存在重大差异,足以使“汇宝”方面对永乐煤矿的煤炭发热量、勘察的可靠程度、开发价值及开发利用前景等产生重大误解,因此,“汇宝”方面关于其因重大误解而作出购买探矿权的决策的主张成立。
一〇三勘探队及东煤地质局向“汇宝”方面提供的《可研报告》内容不实,涉嫌欺诈,该不实报告导致“汇宝”方面对永乐煤矿的煤炭质量、储量、埋藏深度、开采难度及开发价值等产生了错误认识,因此“汇宝”方面关于一〇三勘探队及东煤地质局订立的《探矿权转让协议书》及《置换协议书》应予撤销的情况,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2017年9月,一审判撤销原被告签订的《探矿权转让协议书》及《置换协议书》,东北煤田地质局一〇三勘探队、东北煤田地质局返还“汇宝”方面汇宝国际大厦A座的全部房产,“汇宝有色”将登记在其名下的《矿产资源查许可证》返还给东北煤田地质局一〇三勘探队,并负责办理更名手续。
昨日记者了解到,此案宣判后,被告方不服,已提出上诉。目前,此案正在二审中。
来源:华商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