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关于城乡低保相关政策解答

锦绣渔洋

2017-06-26 16: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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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县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

2.人均收入低于县城乡低保标准1.5倍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精神病患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残人员。

我县常住居民是指持有县常住户口、有合法固定居所并在当地长期居住的居民;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

2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

1.申请。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低保经办人员及村(居)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如实申明。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

3.评议、公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以村(居)为单位组织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结果由乡镇人民政府在评议对象所在的村(居)委会公示7日,无异议后上报县民政局。

4.审批。县民政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作出审批决定。

5.资金发放。采取现金社会化发放方式,资金按月发放至个人账户。

3 2016年7月-2017年4月城乡低保标准

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为:2016年7月—2017年3月为430元∕月,2017年4月为500元∕月。

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2016年7月—2016年9月为3000元∕年,2016年10月—2017年4月为4200元∕年。

4  家庭收入认定

城市低保按申请前3个月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据实计算;农村低保按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纯收入计算。

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即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家庭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之和。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四个方面。

㈠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同时扣除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

㈡家庭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㈢财产净收入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㈣转移净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转移净收入。

㈤下列收入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的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护理费,义务兵的优待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费;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金;

3.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因工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5.见义勇为奖金;

6.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金;

7.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和灾后重建救助金;

8.独生子女费及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9.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0.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央基础养老金;

11.未出栏和用于自宰自食的牲畜和家禽;

12.其他经省级民政部门认定不宜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㈥几种特殊情况家庭收入的计算

1.对于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在申请低保时,其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应从领取的经济补偿金中扣除该职工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扣除后的结余部分按当地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能享受低保。如果补偿结余为负数或零,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不再计入家庭收入。对于除养老保险费以外还确需扣除的其它社会保险费,也按照上述原则办理。实际缴费金额以缴费单据为依据。

2.因城建、危改、拆迁一次性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的人员,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时,购买住房后有结余金额的,其结余部分按当地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低保,无结余金额的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3.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用的人员,在可分摊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一次性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临时救助或申请低保。

4.赡养、抚养、扶养费。被赡养、抚养、扶养人不与赡养、抚养、扶养人共同生活的,被赡养、抚养、扶养人收入,按赡养、抚养、扶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以及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数额明显偏低的,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支付能力推算支付水平:支付能力=家庭收入-家庭人数×1.5倍当地低保标准。支付水平=支付能力÷需赡养、扶养、抚养的人数。

对各类收入的核算,能够提供有效收入证明材料的,按照证明的收入核算;不能提供有效收入证明材料的,按照当地同行业的平均水平核算。

5 家庭财产认定

超出标准的家庭财产种类有:

㈠存款和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人均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2倍的;

㈡车辆。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和非高档两轮摩托、电动代步车辆及三轮低速车辆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拥有大型农机具的;

㈢房屋。非因拆迁原因,拥有2套(含2套)以上产权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规定的较低标准的;

㈣高值物品。家庭拥有黄金、首饰、收藏品等高值物品的总价值人均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2倍的;

㈤债权。家庭拥有有价债权的总价值人均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2倍的;

㈥其他财产。如拥有商业门面、店铺或拥有企业、注册公司的。

6 较低生活保障标准与较低生活保障金的概念区别

较低生活保障标准:我县城乡居民较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宜昌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测算方法,根据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较低生活保障金:我县在保障金额确定上,以县城乡低保标准为基数,减去实际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乘以保障人数,实行差额补助,按月发放。补助金额以5元为单位,逢1进5,逢6进10。较低月人均保障金额不低于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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