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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1 15: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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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悦城二期占地约3.54万㎡,计容建面约23.5万㎡,自带4500平商业,7栋住宅1所幼儿园组建而成,Abc三栋层高53,defg四栋层高48,一路之隔还规划了九年一贯制36班学校、一所18班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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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悦城二期楠园

约70万㎡醇熟大城 全能进阶生活

项目分三期开发,约70万方进阶生活大城。

其中一期已售罄并顺利交付,二期拾悦城楠园业态纯粹,配套成熟,居住生活氛围浓厚

整个小区占地3.5万方,由7栋建筑合围而成,属于中大型小区;整个小区共有2015户,其中可售商品房1315户,回迁房700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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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拾悦城.楠园

【占地面积】约3.54万㎡

【建筑面积】约23.5万㎡

【推售产品】86-140㎡ 3-5房

【交付标准】简装交付

【交房时间】2025.12

【房产性质】70年

【总 户 数】可售2015套

【车 位 数】约2396个

【物业公司】万家好物业

【物 业 费】4.5

【容 积 率】约6.66

【绿 化 率】约40%

【梯 户 比】3T7、3T6、3T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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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区位图

86平三房:设计的是竖厅格局,进门入户玄关,客厅3.3米开间,LDKB一体化设计,3个卧室分别做到了3.1米/2.9米/2.45米的宽度,U型厨房,卫生间三段式分离,得房率:76.92%(不含赠送),阳台1.8米宽度,东北朝向。

100平三房:设计的是竖厅格局,进门入户玄关,客厅3.4米开间,LDKB一体化设计,3个卧室分别做到了3米/2.9米/2.5米的宽度,U型厨房,公卫三段式分离,得房率:77.14%(不含赠送),阳台1.8米宽度,西南或东南朝向。

107平~三开间朝南设计,最大限度扩大室内采光面;创新户型布局,既保证了主卧的阔绰空间,也有pro max次卧,结构灵活百变,满足家庭不同阶段的不同需求;整体空间尺度大气舒适,为每位家庭成员提供了更多生活可能性。

115平~118平全明采光户型,四卧室、厨房、两卫、客餐厅等均设计超大采光面,带来明亮通透的舒适居感,客餐厅以横厅布局,让家庭居住空间的视野范围和活动区域扩大,加强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交流;不论是三代同堂的天伦之乐,亦或是四口之家的温馨时刻,皆能一步到位。

120平-140平,设计的是横厅南北通透格局,进门入户玄关,客餐厅6.3米开间,无过道设计,4个卧室分别做到了3.55米/3米/3米/2.8米的宽度,U型厨房,公卫三段式分离,得房率:74.31%(不含赠送),阳台1.8米宽度,主朝西南或东南向。

项目整体分3期开发,此次入市的楠园、沁园属于项目2期,具体户型图将会在近期公布。

作为全国首批三星级绿色建筑住宅,安全耐久、健康舒适、节约资源的绿色健康人居空间;

采用围合式布局,园林以“全维社区共享生活体系”为概念,打造全龄段、多元化、动静分明的社区园林,静享超万平米中央园林,归家沉浸理想全维生活。

03

周边配套

交通配套:项目紧邻11号线沙井站约800米,5站到机场,8站通宝中,快速通达前海湾、后海总部基地,深超总、福田中心。

教育配套:值得一提的是,项目一期旁边就是拾悦小学,二期内建设有一所18班幼儿园,北侧还规划有一所九年一贯制学校,教育配套比较丰富。

且之前有传闻拾悦城二期自带的九年一贯制学校将引入宝安中学教育集团分校,如果消息属实,那项目在教育这点上在同片区的新房中,还是非常有卖点的。

商业配套:约3公里内超48万㎡商荟集群,享天虹、沃尔玛、京基百纳广场核心商圈,未来周边还会进驻山姆会员店(建设中)、百佳华Max City(建设中)、海岸城等。

休闲配套:楼下举步即达约9.5万㎡占地的定岗湖湿地公园,茶余饭后可漫步于丰盈绿意的天然氧吧,周边还有大钟山公园、壆岗湖公园等森境围合,独享自然生态谧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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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悦城楠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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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宣传资料对项目周边幼儿园、学校等教育资源的介绍旨在提供相关信息,并不意味着我方对就学安排作出承诺。教育资源的名称、办学性质、办学规模、学位设置、开学(班)时间、招生条件、收费标准及招生区域存在调整的可能,应以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及办学方颁布的政策规定为准。

4、文章中文字和图片之间无必然联系,仅供读者参考。

5、本文所述内容和意见仅供参考,不构成市场交易依据和投资建议。

最新房产信息:

深圳市住建局:配建的出售型保障房可按比例调整为商品房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明确在《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施行前,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审批通过且未开工的城市更新单元,可将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40%调整为商品住房,其余60%无偿移交政府。

财联社6月20日讯,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近日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

其中明确,在《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施行前,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审批通过且未开工的城市更新单元,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已明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为出售型保障性住房,申报主体或实施主体可将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40%调整为商品住房,其余60%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居住用地的平均容积率折算成用地无偿移交政府,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00平方米。

上述调整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非强制性内容的修改程序申请规划修改。申报主体或实施主体也可将城市更新单元配建的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50%调整为商品住房,其余50%调整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上述调整无需申请规划修改,直接在用地批准或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同步研究确定。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免缴地价。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城市更新单元,上述调整后涉及地价变化的,应当按规定补足地价。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深圳市市域范围内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规定实施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具体配建方式为在改造后含商品住房的各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按住房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城市更新单元优先将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折算成独立成宗的保障性住房用地无偿移交政府,由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发建设;不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的,由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在已出让的开发建设用地实施过程中与商品住房一并建设,建设完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

第四条 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是指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住房建筑面积的比例。配建比例按照城市更新单元改造类型结合保障性住房配建空间范围图明确的分类地区确定。依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第二十条规定,一、二、三类地区的保障性住房配建基准比例分别为20%、18%、15%。

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时,在配建基准比例的基础上,城市更新单元属于城中村改造的,配建比例核减10%;城市更新单元属于旧工业区、仓储区或城市基础设施改造的,配建比例核增15%。除前述情形之外的,配建比例核减4%。

移交保障性住房时,配建比例在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基础上核减。城市更新单元属于城中村改造的,配建比例核减3%;城市更新单元属于旧工业区、仓储区或城市基础设施改造的,配建比例核减10%。除前述情形之外的,配建比例核减5%。

分类地区和改造类型的配建比例详见附表1。

第五条 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涉及多个改造类型或多个分类地区的,配建比例根据附表2明确的方法加权平均确定。空间范围图未覆盖地区,原则上按相邻片区同样分类确定。

第六条 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面积应当先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测算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再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居住用地的平均容积率折算确定。折算用地不小于3000平方米,且符合相关建设标准、规范的,优先将用地无偿移交政府,且不参与该城市更新单元开发建设用地的转移容积测算。

按照前款折算的保障性住房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或不符合相关建设标准、规范的,及政府明确移交保障性住房的,按照第四条第三款测算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由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完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产权归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所有,免缴地价。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建筑面积、移交的保障性住房用地面积、用地功能及规模等规划指标应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予以明确。

由实施主体按照我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有关规定与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签订保障性住房建设监管协议书,保障性住房建设监管协议书写明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类型及规模。实施主体不按照监管协议书相关要求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由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设监管协议书确定的保障性住房配建类型及规模,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中载明。

第八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当与其他类型用房整体规划、合理布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无法移交用地的,与所在宗地的商品住房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第九条 城市更新单元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或移交的保障性住房用地,应当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过程中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规定与商品住房一并核算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应满足规划合理性,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 城市更新单元建设的商品住房预售时,实施主体应当同步告知购房者项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符合《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深规划资源规〔2019〕4号)规定,规划为工业的旧工业区,通过城市更新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实施主体可取得不超过城市更新单元总建筑面积45%的商品性质建筑面积,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折算确定用地面积,交由实施主体开发建设,其余用地无偿移交给政府;交由实施主体建设的用地部分不再配建保障性住房。

第十二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未审批通过的,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应按照本规定实施。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审批通过但尚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可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十三条 《指导意见》施行前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审批通过且未开工的城市更新单元,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已明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为出售型保障性住房,申报主体或实施主体可将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40%调整为商品住房,其余60%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居住用地的平均容积率折算成用地无偿移交政府,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00平方米。上述调整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非强制性内容的修改程序申请规划修改。申报主体或实施主体也可将城市更新单元配建的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50%调整为商品住房,其余50%调整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上述调整无需申请规划修改,直接在用地批准或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同步研究确定。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免缴地价。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城市更新单元,上述调整后涉及地价变化的,应当按规定补足地价。

《指导意见》施行前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审批通过且已开工的,保障性住房配建可按照已批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实施。

第十四条 建立保障性住房配建空间范围图动态修订机制。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及住房保障发展需要,对空间范围图进行修订并公布后施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5年6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表1:分类地区和改造类型配建比例一览表

附表2:加权平均计算方法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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