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5〕140号)公布内容,现将2025年度济宁市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最低月缴存基数调整如下:
2025年度济宁市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最低月缴存基数不低于各县市区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任城区、兖州区、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为2210元,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任城区标准执行;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为2020元。灵活就业人员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单位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低于上述标准的,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办理调整手续,调整截止时间为2025年10月31日。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9月26日
来源:济宁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