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济宁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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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推进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助力灵活就业人员稳业安居,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指导意见》(鲁建金字〔202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就业的人员(含港澳台人员和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以自愿为原则,应有稳定收入来源,个人信用良好,承诺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由个人承担,属于缴存人个人所有。

第五条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管理工作。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负责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的具体办理工作。

第二章 缴 存

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济宁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以下简称《缴存使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缴存使用行为,约定违约责任。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

(一)公积金中心设立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专户。灵活就业人员在缴存专户下以个人名义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每个缴存人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已在本市缴存单位设立过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且已封存的,原个人账户转移至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专户。

(二)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可通过线上服务渠道或线下业务网点办理,填写开户申请信息,签订《缴存使用协议》,并提供本人真实有效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港澳居民的,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申请人为台湾居民的,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申请人为外国人的,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

(一)月缴存额

在本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上下限范围内,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本人收入情况自主确定月缴存额。以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缴存基数的,公积金中心每年将根据最新公布的本市下辖各县市区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自动调整其缴存基数。

(二)缴存方式

灵活就业人员应自个人账户设立当月或次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补缴账户设立之前的住房公积金。

缴存方式采用银行托收方式,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缴存使用协议》约定,每月按时将当月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足额存入约定的本人银行账户,由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从银行账户按月扣划并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银行托收方式的基础上,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自行缴存方式,灵活选择按月、按季、按年汇缴或预缴。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预缴金额不参与计算可贷额度。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管理

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6个月未缴存的,公积金中心自动封存其个人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6个月未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公积金中心自动注销其个人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停缴住房公积金,办理个人账户封存。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封存后需要继续缴存的,可申请续缴,重新签订《缴存使用协议》,办理个人账户启封,从启封的当月或次月起恢复缴存。停缴后再续缴的,不得补缴停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重新计算。

灵活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由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异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异地转入或本地转出手续。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得低于贷款月还款额。贷款结清前,不得停缴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信息、扣款银行账户、月缴存额、缴存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过线上服务渠道或线下业务网点办理信息变更,其中涉及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需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通过线下业务网点办理。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根据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相关规定,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终止《缴存使用协议》,个人账户已封存或已变更为单位职工身份缴存的,在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情形下,可以申请提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根据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相关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单位缴存职工享受同等贷款权益。

第十四条 由单位职工身份缴存变更为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或符合异地转移接续条件异地转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变更接续前后未断缴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开户时间、连续缴存时间、账户余额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其他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七条 对在本市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公积金中心制定的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相关规定给予缴存补贴。

第十八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还可以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一)提供租房优惠。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或申请享受住房租赁补贴;推进省公积金业务协同平台接入工作,逐步实现为该类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线上挑选租赁房源、住房公积金直付房租等便捷服务,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

(二)享受税收优惠。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可在税法规定标准内,将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应纳税所得额中自行申报扣除。公积金中心与税务部门建立常态化信息协作机制,逐步实现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数据的定期交换与共享。

(三)配套金融服务。公积金中心联合本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受托银行,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条件宽、额度高、手续简、审批快的专属金融信贷产品等个性化金融增值服务,逐步实现在银行APP或小程序中,嵌入住房公积金开户和缴存入口,实现“一键直达”。

(四)支持就业创业。依托“创响济宁掌上通”一站式创业服务平台,为有需要的灵活就业人员免费提供就业、创业服务指导。组织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常态化开展市场招聘活动,适时组织专场招聘,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将住房公积金政策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创业指导、技能培训相关课程。公积金中心与人社部门建立常态化信息协作机制,逐步实现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数据的定期交换与共享。

(五)扩展服务渠道。优化济宁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爱山东”等政务服务平台网办功能,实现灵活就业人员开户、缴存、使用等业务“一网通办、全程网办”。利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畅通灵活就业缴存人跨城市转移接续个人账户资金和信息。发挥暖“新”驿站、工会驿站等阵地作用,聚焦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业务需求,开展相关政策宣传。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纳入“灵活就业一件事”,进一步提升服务效率。

第五章 监 督

第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对灵活就业人员账户设立、贷款等情况进行核查,防止“一人多户、一人多贷”。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以虚假、伪造的信息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 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相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通过与公安、民政、人民银行、不动产登记、商业银行等多方信息共享,核验灵活就业人员借款申请人身份、婚姻、房屋坐落、交易行为、银行账户等核心信息,防范违规贷款及骗贷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查询灵活就业人员信用信息,综合评定灵活就业人员信用状况,对信用不良的,审慎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

第二十三条 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情况按规定报送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间停缴住房公积金等违约行为,按规定推送至济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实施信用监管。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存续期间,借款人逾期未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可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划转缴存余额抵偿贷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健全灵活就业人员贷后管理措施,加强对贷款风险的监测、预警和分析。综合运用短信、电话、律师函、上门催收等多种方式,分类采取防范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来源: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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