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市印发了《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2010年12月起施行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本管理办法,从职工个人提升缴存比例、提取和使用等方面,作了进一步指引,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增设职工差异化比例缴存政策。支持职工结合自身实际,在单位设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基础上自愿提高个人的缴存比例,但不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即12%。
单位为职工缴存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单位统一向公积金中心申报,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内(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单位和职工可以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一次。
二是明确住房公积金欠缴纠纷多元化解方式。办法明确公积金中心可以通过调解处理住房公积金欠缴纠纷,鼓励单位和职工协商处理欠缴纠纷,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公积金中心查处的单位或者个人违规行为,属于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涉及的违规行为的,公积金中心可以按照规定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违规信息纳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三是拓展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覆盖范围。固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试点成果,在本办法中明确强制缴存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及其职工,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据了解,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自2010年12月施行以来,在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25年12月底,全市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资金10329亿元,累计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6941亿元,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55万笔、3926亿元,制度惠及面持续扩大。
此次《管理办法》的出台,顺应了职工住房消费需求升级趋势,将进一步扩大制度覆盖面,让更多缴存职工享受到政策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