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珠海市发改局官网发布了“关于规范我市房地产中介代理服务机构收费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在从事代理房屋买卖、房屋租赁、房屋咨询、代办业务等任何收费服务都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房产中介机构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而去年10月要求各大房企出售商品房的“一套一标”,本次也拓展到中介机构上:代理商品房(包括一手房和二手房)买卖的,房产中介机构应当对每套商品房实行一套一标。
《通知》明确了房产中介机构明码标价的范围:
要求房产中介机构在从事代理房屋买卖、房屋租赁、房屋咨询、代办业务等任何收费服务都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通知》对明码标价的内容也进一步给予明确:
要求公开房产中介机构名称、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及代理的房屋委托信息,包括房屋总售价、楼层、户型、朝向、建筑面积等相关信息。
代理商品房“一套一标价”
《通知》要求:
房产中介机构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应当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
代理商品房(包括一手及二手房)买卖的,房产中介机构应当对每套商品房实行一套一标;
实行明码标价的房产中介在服务收费标准、房源代理信息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履行告知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房产中介明码标价的格式和内容,在公示前还要求先经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监制,机构注册地在香洲区、斗门区、金湾区的,由所在行政区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监制;注册地在横琴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其他功能区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监制。
此外,房产中介机构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而对房产中介机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未经价格主管部门监制、或者存在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市民若发现房产中加存在不当价格行为,可拨打价格举报电话12345或12358举报。